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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签订的协商解除协议是否有效?

2011-9-19 16:13| 发布者: 果核| 查看: 1163| 评论: 9|原作者: 天使哭泣

摘要: 【本期案例】 双方签订的协商解除协议是否有效? 2011年1月17日,A公司向李某发放了录取通知,聘用其任公司行政经理一职,要求于1月20日至公司报到并办理入职手续,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最初3个月为试用期。2011 ...
【本期案例】
双方签订的协商解除协议是否有效?

       2011年1月17日,A公司向李某发放了录取通知,聘用其任公司行政经理一职,要求于1月20日至公司报到并办理入职手续,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最初3个月为试用期。2011年2月初,公司要求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李某表示需要将合同文本带回去仔细阅读后再签字,公司对此予以同意。   2011年4月15日,公司经考核认为李某在试用期内的表现不佳,其工作能力未达到公司对该岗位的要求,向李某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李某表示同意。于是双方签订了一份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约定双方之间期限为2011年1月17日至2014年1月17日的劳动合同解除,李某工作至4月15日,公司向其支付工资至4月30日并额外给予其3个月税前工资作为补偿,协议生效后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
  次日,公司将上述款项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给了李某,李某办理了离职手续。2011年6月初,李某申请仲裁,称公司未与其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自2011年1月17日至2011年4月15日期间的双倍工资。接到仲裁委的通知,公司方才发现李某一直未归还劳动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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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孙进堂 2011-9-19 16:12
人认为
问题一
1、对已第一条必须要与李某协商,咱不提合同是否签订(未签订已经存在隐患)、保险是否缴纳等,假设解除协议有效,按“期限为2011年1月17日至2014年1月17日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多2个月,4月15日已经不是试用期内。
2、对于双方签订的协商解除协议是否有效问题,因未见协议内容,现就字面予以分析,存在漏洞,容易输官司。
2、公司是否需要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请说明理由)
问题二
必须支付。一是试用期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没有跟你签订劳动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在法律上,你现在同其他职工一样属于正是员工,应当享受正是员工的待遇;其次按规定“用人单位在用工一个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从超过一个月的次日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即应支付2月20 日-4月15日期间的双倍工资。
对于协议中的“3个月税前工资作为补偿”,可以运作使其撤销仲裁或减少经济损失。
问题三
就本案例提示而言
1、录取通知的格式及使用需谨慎,否则会成为“证据”;
2、制定流程或标准,在报到或办理入职手续时签订合同;
3、试用期严格按法律约定制定(严谨类似案例中的多设现象)。
4、任何工作必须签字或交接,留好证据;
5、对照法规、先进单位梳理标准;
6、协议等文件必须经公司专案组讨论,至于处理最好经过企业仲裁委。
引用 www.wxlhgg.com 2011-9-19 16:25
关于之方面,挺复杂也挺纠结的,
引用 s80s1b27 2011-9-19 20:52
楼主提供的案例貌似以前看过,难道是冷饭再炒一遍?
引用 Duncan2011 2011-9-19 21:23
二楼的回答很全面,学习了。只是有一个小问题:
按“期限为2011年1月17日至2014年1月17日的劳动合同”,这个合同的期限是3年多一天了,最多可以有6个月的试用期,即使在楼主的公司,约定为3个月,也是对的。为什么二楼的说只能最多2个月的试用期?
引用 anonian 2011-9-20 00:14
1、公司在试用期内若能提供李某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可以不用协商一致。但案例中公司认为李某试用期内表现不佳,工作能力未能达到岗位要求,言辞较为含糊,举证困难,因此公司选择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明智的选择。劳动合同在双方签字后生效,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当然也是双方签字后生效了。
2、公司不需要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首先,劳动合同的立法宗旨是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事情经过证明李某已经违反了和谐的原则。再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中已经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在双方都无法提供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解除协议文本也可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3、作为HR今后要注意:其一,要把好招聘关,注重人品。其二,招聘广告及岗位要求所列的各项能力要易衡量。其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允许上班工作。
引用 一叶碧云 2011-9-20 01:22
问题拙见:

  1、公司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必须要与李某协商一致?双方签订的协商解除协议是否有效?
    答: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不必须要协商一致,只要有证据证明对方不合格就行!但如果公司愿意和员工协商,劳动合同法并没有禁止,当然是可以协商的,且协商的结果是有效的。
    但是,如果因为对方不胜任工作而被解除合同,单位不需要支付任何补偿的。但如果协商解除,则需要支付补偿。工作少于半年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2、公司是否需要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请说明理由)
    答:需要支付第二个月起的用工时间内的双月工资。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在用工的一个月内签订,如果不签订,自次月起,每月按双倍工资支付。
    但是,公司已经给对方支付了3个月工资额外补偿,这个可以作为双倍工资的支付依据,去和仲裁据理力争。
    另外,公司给对方3个月额外补偿,完全没有必要!因为如果是协商解除,只需要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特别提醒:如果单位能够证明,单位已经发出签订合同的要约,因为员工自己的原因而未签订的,单位可以不支付双月工资。

  3、作为HR应当如何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
    答:(1)劳动合同必须在一个月内签订,HR对此要完善流程,注意工作的有始有终,做到PDCA循环。
   (2)HR应该仔细研读《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吃透文件精神,在劳动关系管理的实践中才能做到游刃有余。
   (3)HR没必要也不应该超越法律要求的标准,而给予员工无谓的额外补助等。一来,这是基于成本考虑需要;二来,前面的做法,往往成为后面的参照,会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4)HR与员工协商时,特别是协商给予对方补偿时,要把口扎紧,在协议里明确提出,员工不得再向公司提出任何其它的劳动仲裁或其它的法律诉求。


引用 知女123 2011-9-20 09:53
孙进堂 发表于 2011-9-19 16:12
人认为
问题一
1、对已第一条必须要与李某协商,咱不提合同是否签订(未签订已经存在隐患)、保险是否缴纳 ...

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中的“以上”“不满”,比如:劳动合同期限1年的,试用期到底能不能约定2个月,还是非要劳动合同期限1年零1天,试用期才能约定2个月?
答::《民法通则》第155条规定:民法上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因此,劳动合同期限1年的,试用期可以约定为2个月,没必要约定为1年零1天。

同理,劳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这里的三年以上,也包含了3年。所以,案件中,试用期约定为3个月并不违法。

仅提出此点与该位仁兄共同探讨!
引用 知女123 2011-9-20 10:07
一叶碧云 发表于 2011-9-20 01:22
问题拙见:

  1、公司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必须要与李某协商一致?双方签订的协商解除协议是否有 ...

云兄的第二点,我仅提出个人看法,与云兄探讨:
1、有证据证明双方已经签定了劳动合同了,见《解除协议》里的表述“双方之间期限为2011年1月17日至2014年1月17日的劳动合同解除”,这句话还是足以证明双方之间签定了合同的事实。
2、即使不能证明已经签定了劳动合同,但是,《解除协议》里约定了:“协议生效后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这里,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也可以认定为双方对协议约定之外的劳动关系相关权利的放弃,只要这样的权利放弃不违法及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则应认定为有效。(比如:社保权利,员工放弃了,这样就是违法以及损害了国家利益的,则无效,因为,缴纳社保,不关是权利,也是义务)。因此,员工在约定协议生效后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后又要求双倍工资差额,实务中一般也不支持。
引用 一叶碧云 2011-9-20 10:17
知女123 发表于 2011-9-20 10:07
云兄的第二点,我仅提出个人看法,与云兄探讨:
1、有证据证明双方已经签定了劳动合同了,见《解除协议》 ...

关于第一个问题:劳动合同必须是书面的,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没签书面合同员工有权主张双月工资。

关于第二个问题:,《解除协议》里约定了:“协议生效后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这个条款非常好,有这个条款,仲裁应该不会支持该员工的!协议的条款因为没看到,所以就按没约定而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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