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个东北朋友在南京市的某县城上班,她是一个特殊教育学校(属于事业单位,就是为残疾儿童提供特殊学习与生活的学校)的教师,现在出现这样一个问题:由于离家远和受人排挤等原因,现在想辞职,但是学校不放人,说还得服务一年才能走,否则扣留档案。 同时,他们当时签订的合同是从2010年8月1日开始,2011年7月31日截止,但是这个为期一年的合同是所谓的试用期合同,而正式的劳动合同还没有签订。所以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是不成立的,试用期不成立,视为劳动合同期限。公司已经为其参保。 请问: 1.想辞职,但是学校不放人,还威胁克扣档案,如何办? 2.这种情况是需要仲裁?还是需要走什么别的途径? 3.如果仲裁的话,需要走什么流程?(包括需要带什么资料,具备什么证据?) 希望各位朋友能伸出仗义之手,一定会.......呵呵!你懂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