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某朋友7月4日入职一新公司,9月17身体不适,医院检查为宫外孕,当天即住院,17日手术治疗,22日出院,共计医疗费7000左右。 情况如下 :7月入职时,该公司(下称A公司)HR 要和她签订外包公司的劳动协议,该朋友不肯,因为应聘的是该公司的岗位,而非外包公司的岗位,后A公司HR要求她签署不交社保同意书,她未签署。8月后签署和A公司劳动合同,并补了7月社保。 办理住院过程中 医院已经告知 医保卡停用了,当时觉得奇怪,后来才知道原来医保7月断缴,虽8月有补缴,但是医保卡要10月才回复正常使用。而生育保险,社保局柜台说 必须要手术前6月连续缴满,才能报销。 那问题的症结就变成8月补缴7月 是否不能享受社保?如不能,A公司在过程中是否该负报销医药费的责任? 请大家的回答最好有相应的条款说明~~非常感谢! 求助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