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9-23 13:17| 发布者: 蟹蓝| 查看: 429| 评论: 9|原作者: zhang5861
1)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
2)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3)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
如果已经享受当年度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一下年度的年休假。
大家在实际操作中是否照此执行了呢?
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没有上述规定,那么可否在实际操作中照此执行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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