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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做了个即辞即走赔偿协议(入职时签的)

2011-9-27 11:43| 发布者: 蟹蓝| 查看: 427| 评论: 22|原作者: zhengj0273

摘要: 协 议 甲方: 乙方:姓名: **号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乙方工提出辞职,在试用期内需要提前三日,试用期满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乙双方约定,乙方辞职必须按照以上规 ...
协    议

甲方:
乙方:姓名:             **号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乙方工提出辞职,在试用期内需要提前三日,试用期满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乙双方约定,乙方辞职必须按照以上规定提出辞职。
如果即乙方未能按照以上规定及时通知甲方(即辞即走),视为违约,造成甲方岗位空缺,未能及时补充,影响甲方的正常运营,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
双方约定经济损失的赔偿办法:
按照乙方辞职前六个月(未满六个月的按照实际月计算)税前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日工资,再乘以七(补充岗位空缺的最短招聘周期),在工资中扣除。
【简单的说就是扣七天工资。我们正常都是次月发工资,就是相当于压一个月工资, 员工离职时至少有一个月工资没有发,7天工资都属于少的呢。根据《违法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的第三项,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来进行索赔的。员工直接离职导致工作没人做,影响生产进度,造成经济损失,至于为何是7天的工资,是因为他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确实难以计算。】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有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日期:20   年   月  日             日期:20   年   月  日  

附:
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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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一叶碧云 2011-9-27 10:02
第一、“辞职”不规范,应该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劳动者按《劳动合同法》38条提出辞职,不需要提前通知
第三、《劳动合同法》里对劳动者违约金的支付只限两种情况:未满培训服务期和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劳动部1995年的这个文件适用不适用,偶也搞不清楚!
引用 qd991 2011-9-27 10:11
就怕关系不够,还是判你无效
引用 sawasdee 2011-9-27 10:37
在规章制度中写明白,转正后辞职的提前30天
如果真有人违反,员工没有义务赔偿的,顶多在手续上或者工资发放天数拖延,吓吓当事人就好
楼主还是再熟读一下《劳动合同法》,只想着维护公司的利益,身为打工者的自己遇到这样的情况怎么办
引用 zhengj0273 2011-9-27 11:04
身为打工者,我会按照《劳动合同法》,严格要求自己,提前3天或30天通知,当然我说的都是用人单位没特殊违法行为的情况。
在社会上工作,就必须遵守社会的行为准则和法律法规,人走了,茶不凉,关系还在,这是对工作单位的负责的表现,是个信用的问题;也是对工作单位工作的最起码的尊重,也给人力资源部门缓和压力。
引用 livas 2011-9-27 11:41
同感,现在很多人不辞而别,是缺乏对工作单位的尊重。
引用 锡城风 2011-9-27 11:57
这份协议存在法律风险,建议不要用
引用 漂风 2011-9-27 12:45
个人觉得这个协议没有什么意义,劳动法里面确实有一点,说明是:员工没有按照离职流程来完成辞职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员工需要给予赔偿。但是在实际操作当中,这个数字是很难量化而且不易于举证的。
所以签订这个,实质意义不是很大,如果员工告上去,该怎么结算还是怎么结算的。

当然,如果是制造型工厂,可能员工不会理解那么多,可能对他们会有一点心里上的制约作用;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考虑,会不会员工看到这个东西心里感到恐惧,而不来你这里工作了呢?

利弊还是需要楼主自己衡量了,但是我个人觉得这个东西弊大于利。
引用 lzg043 2011-9-27 12:58
谢谢分享。。。。
引用 抚琴揽月 2011-9-27 13:46
做这个目的是什么?没什么实际用处,不建议搞!
引用 zhengj0273 2011-9-27 14:05
我们是一家生产制造企业,现在的生产是供不应求,订单加班都干不完。
有些员工说离职就离职了,不给我们时间招人。而且我们的工人都是技术工种,要求很严格,必须有工种经验的,比如车工、镗工等。
即使我们招一个人来的话,也要有一两个月的熟悉期才能上手,所以员工离职,直接对我们生产造成很大影响。现在是很多员工即辞即走,也不办理离职手续,一个月之后再回公司要工资。我们人力资源部门很是被动,压力很大,他们走时怎么不考虑办手续,今天辞职今天就不来上班了,一点都不负责任。
当然如何留人是企业的事情,但是我们也要双管齐下不是吗,所以我们希望以此能够给员工一点约束和警示。
引用 zhengj0273 2011-9-27 14:10
现在的员工素质也在逐步提高,他们在公司中成长。很多员工的法律意识很在逐步提高,我也相信我们做的东西都是有法律依据的,遵守公司规定才是符合我们要求的员工,否则他迟早会给公司带来很多的损失
引用 kitydy 2011-9-27 18:46
吓唬人的作用大于实际功能~~
引用 zxx2010 2011-9-27 18:59
你只是对乙方提出要求,那甲方呢?那甲方违规又如何处罚呢
引用 我是传说 2011-9-27 22:16
出发点是好的,只是法律上,有些不通。
引用 威哥1号 2011-9-27 22:36
建议不要用
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提前3天,转正后提前1个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企业在实际操作的时候,只要没有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违反竞业限制或者未满培训服务器。一般都是允许员工的正当离职的。此举也许会使得公司的劳动者认为公司有恶意留人之说,要走就走呗,地球上少了谁都会转的。
引用 zhengj0273 2011-9-28 09:12
关键是很多员工是说走就走,不办理离职手续,而且一个月后又回来要工资,这也太随便,没有责任心。
相反,有些员工素质就很好,他们说我是要走的,但是我给你时间让你招聘,你们在一个月内招来,他上班后我再走。
这两个态度明显差距太大了
引用 stephenzhou 2011-9-28 13:12
可以用,不然急辞工现象会越来越严重,我们公司规定急辞工用赔偿公司多少钱,在员工手册中体现,现在急辞工的现象得到明显好转,大部分员工都提前提出离职申请。严格按劳动法不好办。
引用 kevinkang 2011-9-28 14:02
可以用!
1、《劳动合同法》或其它相关法规,没有对”劳动者即走“清晰的界定法律后果。这种情况下企业规章制度可以设置相关条款保护企业权益。但前提是必需“合法”并且“合理”,否则出现劳动争议时,是得不到仲裁委的支持。
2、按你的协议内容分析。前边提到的的“合法”应该是无问题。但要注意用语的严谨,可参考前边的留言。1995年《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文并没废止,仍然适合。
3、关于”合理“。按《劳动合同法》立法精神,劳动者马上走人,企业在短时间内是无法招到合适人选。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30天通知,这样的规定实际是提供给企业和劳动者双方一定的缓冲时间。劳动者在该时间内找到适合的工作单位。用人单位也能在时间内找到适合的接任人。
所以说用人单位,实际因岗位缺人产生了一定的损失。但该损失非常难界定。
另外约定的支付赔偿金。还是按试用期3天,正式员工30天。比较合理。
4、了解过其它同行们的意见。该协议是可以用!作用就是可产生威慑性作用。但操作性不强。
引用 yangbin1115 2011-10-9 14:55
做人资的不仅要考虑如何减少用工上的麻烦,同时也要考虑如何避免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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