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类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法知识解答 法律风险提示: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由此可知,以合同期限划分,劳动合同可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类型。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延续了该分类,同时明确了三类劳动合同的界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此外,《劳动合同法》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裁员时优先留用人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方面有了新的不同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劳动合同期限制度。劳动合同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依据。 风险级别:☆☆☆☆ 风险规避措施:
典型案例: 工作22年 职工要求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获支持 工人梁某在一家单位工作22年,却被单位告知不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而梁某则认为单位应当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用人单位应当与梁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梁某于1985年进入北京市水利工程基础处理总队工作,并在1995年实行劳动合同制时与水利工程总队签订了劳动合同。2002年水利工程总队改制,成立了北京市京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水利工程总队为该公司股东之一,梁某进入京水公司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 2007年5月,京水公司通知梁某不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梁某认为自己为单位服务长达22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于是梁某申诉至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仲裁委认为京水公司应当与梁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京水公司于是起诉至法院,认为梁某在该公司服务不满10年,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法院经审理认为,京水公司无法证明水利工程总队已经与梁某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梁某在水利工程总队的工作时间应计算在他为京水公司工作的时间内。因此,法院最终判决京水公司应当与梁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李京华公磊 发布时间:2009-09-02 14:47:18) 典型案例二: 不愿签短期合同被辞临时工状告工作单位获赔 在许昌某事业单位工作十年之久的张某,因不愿与该单位签订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而被迫离开单位。后张某将该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该单位为其补交“三金”,并给予经济补偿。5月6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依法判决许昌某事业单位为张某补交养老保险金、社会医疗保险金及失业保险金,并支付张某经济赔偿金17548元,失业金9360元。 1998年初,张某经人介绍到许昌某事业单位做临时工,每月工资400元,随后几年张某工资逐渐有所调整。2008年3月,该单位实施优化组合、选择上岗,对每个职工均采取签订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害怕签订短期合同后自己以后工作没有保障,张某提出了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被单位拒绝。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张某于2008年4月离岗。2008年5月6日,张某向许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以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不齐备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张某将工作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该单位为其补交“三金”,并给予其经济补偿。而该单位则辩称,单位与张某之间无任何劳动合同,也无任何招工手续,单位同意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张某提出的要求过高,所以未能签合同,应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在被告处应享有与被告有劳动关系的工作者同样的待遇。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已无法继续维持下去,且原告也同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本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芦萍和忠 发布时间: 2009-05-07 09:35:58) 本文所涉及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 本文作者: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沈斌倜 地址:北京、朝外MEN财贸中心B座8层804丹宁律师事务所 邮箱:shenbinti@yahoo.com.cn 互动博客:http://blog.sina.com.cn/shenbinti 电话:1530-111-5671,1366-131-3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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