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员工黄小姐于2008年1月入职公司任主管,入职前说好年薪12万元,黄小姐就以为月薪是10000元,结果入职后才发现,公司将10000元进行了划分,7500月为固定月薪,每月按时发放。2500元为绩效工资,该绩效工资每季度发放一次。上述内容并在合同中进行了约定。每月的工资表都有黄小姐的签字,每季度的绩效工资表也有黄小姐的签名。2008年12月前,公司一直这么执行。
2009年1月,公司忽然发文:以后的绩效工资要根据绩效考核结果为依据发放,绩效考核在90分以下的不可获得绩效工资,90分以上的可以获得1倍绩效工资,95分的可以获得1.1倍的绩效工资,100分以上可以获得1.2倍的绩效工资。随文件发布的还有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制度的内容大概就是发文内容的细化。但该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也未让各位员工签收或组织学习。
2009年1月起,该公司开始执行绩效考核,每季度都让员工填写绩效考核表并签字。该绩效考核表详见下表:
黄小姐2009年第一季度的绩效考核自评为88分,考核员评分也是88分,扣分的项目在于:A项工作完成率、B项工作完成率各被扣5分,C项工作、D项工作各推迟一天完成,各扣一分。该季度,黄小姐无绩效工资
黄小姐2009第二、三季度的绩效考核自评为91分,考核员评分也是91分,该两个季度,黄小姐领取了绩效工资。
黄小姐于2009第四季度的绩效考核自评为89分,考核员评分也是89分,扣分的项目在于:A项工作完成率被扣6分、B项工作完成率被扣4分,C项工作推迟一天完成被扣一分,该季度,黄小姐无绩效工资
黄小姐2010第一季度的绩效考核自评为88分,考核员评分也是88分,扣分的项目在于:扣分的项目在于:A项工作完成率、B项工作完成率均被扣分,C项工作、D项工作各推迟一天完成,均扣分。该季度,黄小姐无绩效工资
黄小姐2010第二季度的绩效考核自评为80分,考核员评分是69分,扣分的项目在于:A项工作完成率被扣分、B项工作完成率被扣分,C项工作根本没完成,被扣分,D项工作推迟完成,被扣分。但是,因为对考核员评分不满意,黄小姐并未对该季度的绩效考核表签字。
2010年7月1日,公司通知黄小姐,因你绩效考核不合格,不胜任工作,特调整工作岗位为专员,月工资4500元,绩效工资1500元按考核结果每季度发放或不发放。 黄小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认为公司的调岗无效,要求按照主管的岗位发放工资。
本案的关键:员工不胜任工作的,单位可以调岗,此时调岗可以不经过员工的同意,因此,关键问题要看公司能否证明张小姐不胜任工作。
公司的观点:黄小姐多个季度的绩效考核未达到90分,有她签字的绩效考核表为证据,而且结合工资表,因此,足以证明黄小姐不胜任工作。 公司的初步顾虑:《绩效考核制度》未依民主程序制定,也无员工签收,担心员工否认该制度。 公司的深度顾虑:绩效考核得分在88分、89分的,公司认定为未合格、不胜任工作,即使《绩效考核制度》认定程序合法,但内容是否合理呢,也就是说,公司凭什么觉得绩效考核得分在88分、89分就不胜任工作,90分的才算胜任工作,这一点不排除仲裁员会自由裁量制度的内容不合理。
为此,安同学给公司出了一个招?
各位看官,如果是你们的话,你们觉得本案件应如何处理呢,公司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呢?
(PS:因案件尚在仲裁阶段,还未开庭,所以,暂不公布安同学的出招。不过,盖楼盖到60楼的(这个应该不可能,哈哈),安同学可以公布) 本帖最后由 安安的爸爸 于 2010-8-30 06:45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