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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辞职是否需赔偿公司专项培训费用?

2010-8-31 13:44| 发布者: 罗密欧的罗| 查看: 1088| 评论: 29

摘要: 吴某是某电子公司的新进员工,与公司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由于公司急需进口电子方面的相应人才,在吴某进公司的第二个月,公司即安排其去新加坡培训两周。双方就培训事宜签订了一份培训 ...

    吴某是某电子公司的新进员工,与公司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由于公司急需进口电子方面的相应人才,在吴某进公司的第二个月,公司即安排其去新加坡培训两周。双方就培训事宜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约定吴某回国后至少为公司服务两年,若吴某回国后为公司服务不满两年的,吴某应赔偿公司为其培训所支付的全部费用3万元。

    两周后,吴某回国,仅仅为公司服务了二个月便提出辞职,公司提出辞职可以但要支付3万元专项培训费用。吴某不同意,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公司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吴某按照双方订立的培训协议的约定,赔偿公司为其出国培训所支付的3万元费用。

    请讨论:吴某与公司的培训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吴某是否应当按协议支付3万费用?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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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大大余 2010-8-25 17:08
我们公司也是这种规定,公司出钱培训的,受训人必须在公司服务多少多少年。还有,我们这边的市场行情是,先试用,过了试用然后才签合同。我也知道不符合劳动法,可是是这个行情,不做别 人做了。很无奈。
期待答案出现。很想知道
引用 bole123456 2010-8-25 17:21
很有用
引用 92leehom 2010-8-25 17:22
个人觉得,作为试用期的员工签订这样一份具有霸王条款的协议实属不妥,该员工有权驳回。
引用 南极人 2010-8-25 17:24
1、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当事人既约定了试用期又约定了服务期,在二者重合的时候,法律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加以限制,因此应当优先适用法律对试用期的规定,即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中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引用 WSH328ZCJ 2010-8-25 17:30
我们公司也是试用期不签任何合同或者协议的,只有试用期满转正之后才给签劳动合同,这样子是不是不合法的?
另外如果刚进来就签劳动合同并约定好试用期,那是不是从签了合同开始就要给劳动者购买保险?
引用 四眼仔David 2010-8-25 18:16
       公司与吴某的培训协议合法,有效,但存在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所以培训协议合法,有效。
       为什么说有风险,风险正正在与5楼南斑猪罗列的项目2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虽然目前唔明文规定依《劳动合同法》还是《复函》为标准,而且有人提出该《复函》是95年的文件且针对的是《劳动法》。但目前在仲裁此类争议案件时,冲裁的意见都是该《复函》与《劳动合同法》不抵触,现行有效。(同时很多地方的劳动局、仲裁委的官员都同意这个说法)。
         2、所以,综合上述,公司要求吴某赔偿培训成本的要求,将不得支持。建议企业若想给员工提供专项培训的,最好还是在该员工试用期结束转正后再提供,或者在培训结束后,马上提前让员工转正。
         3、另外,试用期不签合同这是违法的,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不签合同,员工可以以此解除劳动关系,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同时要求双倍工资。
引用 四眼仔David 2010-8-25 18:18
回复 4楼 92leehom 的帖子


    这个协议不是霸王条款啊,是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啊~~
引用 Superion 2010-8-25 18:23
所谓的霸王条款虽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但出于“人情”考虑,就属于霸王条款。因为如果员工不签培训协议,面对的可能就是开除或劝退的结果。
引用 Next_zhang 2010-8-26 09:58
其实是否要承担,主要是区分是一般的上岗培训还是专业技术培训这个问题就OK了。
1、如果是一般的上岗培训,《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职业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第9条规定:“企业应将职工培训列入本单位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保证培训经费和其他培训条件。”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等一般培训,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权利。因此,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承担岗前培训产生的培训费用,也无权向劳动者追索这些培训费用。
2、如果是专业技术培训,《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引用 lixiaoxv 2010-8-27 02:54
公司提出仲裁交钱么,不交的话就试试呗。楼上几位都说有风险,但没说死仲裁一定会不予支持。
引用 nify 2010-8-27 08:15
保险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
引用 vivian.han 2010-8-27 10:58
来学习的
引用 lisajinfengwang 2010-8-27 12:32
无效,不应该支付。
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
 具体内容: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
  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
风险避免:
1.尽量不安排在试用期内培训
2.如果因工作需要,确实需对试用期员工培训,应提前转正后签订培训协议。
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第三条有规定;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因此应保管好凭证
个人见解,不知道对不对

引用 dan0712 2010-8-27 16:30
培训服务协议有效,吴某应当按协议支付3万费用;因为培训服务协议是一个独立的合同,合同双方应依合同规定履行义务,与劳动合同无关
引用 diyuer 2010-8-30 15:27
前段时间处理过这样的一个问题。在试用期时签订培训合同,离职时还没有转正,培训合同就成了空纸一张。
引用 jlm_2006 2010-8-30 22:30
试用期,员工离职,不需要向公司支付任何费用
引用 jidong 2010-8-30 22:47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的法律效力低于《劳动合同法》,要按《劳动合同法》处理。
引用 风雨竹 2010-8-31 10:12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订立的培训协议是否有效,吴某是否应当按照培训协议约定的费用进行赔偿。
      从本案来看,吴某在接受出国培训前与公司签订了培训协议,协议中,就违反协议约定的培训费用赔偿问题做了约定,且协议中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也没有明显的不公正条款。
      但对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劳动部1995年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所做的规定是: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规定,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上述规定,使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有了相应的依据。本案中,吴某与公司签订的培训协议是合法的,但吴某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故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不得要求其支付培训协议中所约定的培训费用。
      最后,提醒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出资培训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但是当两者重合时,应优先适用试用期的规定。因为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对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这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特权,用人单位无权以合同、协议等形式加以限制。
引用 freefeng0904 2010-8-31 16:30
员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在试用期,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服务期内,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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