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是某电子公司的新进员工,与公司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由于公司急需进口电子方面的相应人才,在吴某进公司的第二个月,公司即安排其去新加坡培训两周。双方就培训事宜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约定吴某回国后至少为公司服务两年,若吴某回国后为公司服务不满两年的,吴某应赔偿公司为其培训所支付的全部费用3万元。 两周后,吴某回国,仅仅为公司服务了二个月便提出辞职,公司提出辞职可以但要支付3万元专项培训费用。吴某不同意,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公司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吴某按照双方订立的培训协议的约定,赔偿公司为其出国培训所支付的3万元费用。 请讨论:吴某与公司的培训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吴某是否应当按协议支付3万费用?依据是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