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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实操案例,想听听各位HR同仁看法
2010-8-31 13:45
|
发布者:
罗密欧的罗
|
查看: 1726
|
评论:
32
摘要
: 有一个实操案例,想听听各位HR同仁的看法: 员工主动离职,准备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告知,部门经理告知其一个星期后就可以走。员工感觉受伤害了,为什么别人提前一个月,而我一个星期就打发?员工找到HR寻求帮助,HR ...
有一个实操案例,想听听各位HR同仁的看法:
员工主动离职,准备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告知,部门经理告知其一个星期后就可以走。员工感觉受伤害了,为什么别人提前一个月,而我一个星期就打发?员工找到HR寻求帮助,HR解释为员工提前一个月通知是义务,但公司有自由权决定是否需要离职员工在公司待一个月(离职通知期)。
如果你是案例中的HR,你的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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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头换面
2010-8-27 10:29
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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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y
2010-8-27 10:42
给员工好好解释一下,多一点沟通,并加强对经理的人力资源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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妖の儿
2010-8-27 10:51
我觉得只要公司交接手续办完了就可以走了,没有规定的时间
引用
气旋牛
2010-8-27 11:09
可以告诉他提前一个月告之原本是给公司多一点时间招人做好工作的交接,现在可能一个星期就把工作交接完了,所以员工可以提前走的,当然那个经理可能讲话方式不是很佳,希望他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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蹲着玩尿泥
2010-8-27 11:53
HR要注意,不要把员工原因辞职解除劳动合同不小心变成单位原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引用
小差火
2010-8-27 11:57
这其实涉及到的你是通知单位30天后离职还是向单位申请30天后离职的问题!
如果是通知,我认为,你可以不理会他,直接30天后离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是申请,我认为,你就需要在一个星期后离职,(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引用
林帆
2010-8-27 13:57
原则上按法律规定办,具体时间可以协商,不能为公司留下法律风险。
部门经理要去沟通,将具体情况和他说清楚,我想他是可以理解的。
引用
南极人
2010-8-27 14:35
试用期满后30天/试用期内3天通知是法律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只要履行了此通知义务,便可在此期限期满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此条法规的立法宗旨在于保障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及人才的自由流动和减少用人单位因人员流动所带来的影响、损失,所以在处理实际问题时,不违背上述立法宗旨即可。
引用
气旋牛
2010-8-27 14:41
我们公司亲戚朋友比较多,所以非常注重人性化管理,即便自动离职的人我们也是好聚好散,不会闹僵。同时员工离职后他还是公司人际关系的一个分支,也许有天他还是你的客户,所以能好好解释的我们都会做到,不会因为对方自动离职我们就公事公办,不理会对方的感受,假如她散布对公司,对 那个经理 不利的谣言,或者觉得HR部门做事不专业,我觉得这样公司未必有利。
引用
洪水的平静
2010-8-27 14:42
完全没问题啊!我公司经常在劳动者提交辞职申请的第二天或者第二周办理离厂手续
引用
xuebei00
2010-8-27 15:26
这种处理方式是没问题的。
提前三十天实际上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双向约束,同时,也是双向权力:
1、对用人单位而言:劳动者提交离职申请后,用人单位需要安排人员招聘、工作交接等相关工作,所以,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有30天的约束,但这是最长期限。如果可以在一周甚至更短的时间内做好工作安排,当然可以提前办理离职手续。
2、对劳动者而言:之所以要提交书面离职申请,是因为,以此为限,用人单位最多还可以约束劳动者一个月,一个月后,即便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工作交接等事项,劳动者也可以离开了(当然,出于职业道德的考虑,还是要积极配合工作交接)。但,如果用人单位以种种理由拖延,劳动者强行离开所造成的不良后果是不需要劳动者承担的。
浅薄之见,悉听高人指教!
引用
点点甜心
2010-8-27 15:47
如果员工确实已经书面提出,只要公司书面同意,他就可以走了,员工提前30天通知是义务,对公司而言留他30天交接是权利,如公司不需要这个权利了,呵呵,哪有员工还觉得委屈的道理?
引用
南极人
2010-8-27 15:54
回复
13楼
点点甜心
的帖子
不一定啊,有些员工可能已经找到了工作,但当初与新用人单位约定先从原来的公司离职(30天后)报到,因此,现在突然失去工作,出现一个职业空挡期,对劳动者家庭负担重的来说是一种损失啊!,员工当然觉得委屈!
引用
ericvan
2010-8-27 16:04
呵呵,14楼的过于极端了,这种事情现实很难出现,既然自己主动辞职,肯定是有更好的打算,而且,如果真像这么说的,也可以跟新的单位商量好提早去新的单位工作
引用
lucychan
2010-8-27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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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月
2010-8-27 16:07
以后要多学习一下劳动法了
引用
米籣
2010-8-27 16:19
我觉得离职的那人就是心理作祟,觉得自己好像没价值,公司应该挽留他,然后他不愿意留下就是要走,体现一下他的存在价值,其实我看过劳动合同,提前30日通知公司,只是为了公司内部的交接,以及考虑到离职手续的一些办理,需要的一个限度,如果手续一切办理都很顺利,一天就可以走了
引用
怪咖
2010-8-27 16:33
制度是死的 只要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 HR最好应该以一个好的心态向离职员工说明问题 ,这是对一个曾经在这个公司的朋友、伙伴.所尽的义务 这也是对公司的一个形象的一个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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忧郁的轩轩
2010-8-27 16:40
赞同楼主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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