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劳动争议案例(转载) 申请人:卢XX 被申请人:上海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性别:男 地址:上海市X区XXX路X号X室 身份证号码:31010819740130XXXX 住址:上海市X区XXX路X弄X号X室 电话:15801820XXX
申请事项: 1、 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0800元(11个月) 2、 补缴2009年X月至2010年X月期间社会保险差额部分 3、 承担误工费5000元 4、 承担精神损失费20000元 5、 承担工商材料费40元
事实理由: 卢XX于2008年11月进入上海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非本案被申请人)担任财务一职,约定工资为税前2800元,缴费基数2000。2010年4月,卢某以个人名义向A公司提出辞职。 在办理交接后,A公司向其退回劳动手册并给了2张退工单。分别是2008年11月至2009年3月A公司的退工单和2009年4月至2010年4月上海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本案被申请人)的退工单。根据退工单,卢某认为2009年4月A公司与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于同月与B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提出上述申请事项。 其提供如下证据: A公司退工单、银行打卡记录、B公司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其在仲裁中辩称:2009年4月,A公司与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至B公司工作。由于B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其提出辞职。
被申请人提供如下证据: A公司的劳动合同、2010年4月的离职申请、A公司交接记录、A公司年假申请、A公司工资发放记录。
仲裁裁决: 1、 不支持其1、3、4、5项请求。 2、 被申请人依法补缴期间社保差额。
笔者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 第一张退工单是否就能够证明2009年4月A公司与卢某解除劳动合同? 笔者认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形式与实质两个要件。 形式要件,即通常所说的退工单、离职证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工作交接记录、补偿协议等等。 实质要件,即通常所说的是否继续为该企业付出劳动,是否继续从该企业连续领取报酬,是否由该企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是否继续受该企业的规章制度约束等等。 在认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操作中,如果形式和实质要件两者兼备的则认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如果只能提供一个要件的,则实质要件效力大于形式要件。通常,仅凭形式要件很难被认定为劳动合同的必然解除。 而在本案中,劳动者凭一张退工单同样不能证明劳动合同解除。由于其在2009年4月以后继续为A公司提供劳动,领取报酬,并且受A公司日常管理和制度约束,因此,可以认定其劳动合同并未解除。退工单,仅是社会保险转移过程中出具的一个凭证而已。
那么退工单本身是什么? 笔者认为:上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印制的退工单并不能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也就是说,退工单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如果,退工单要作为解除或终止的证明,必须结合其他条件去综合考虑。 试想一下,如果把退工单列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必备要件,那么对于无法适用退工单的外来从业人员、特殊劳动关系人员等如何认定?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因为其无法适用退工单,那么其劳动合同永远无法解除?
关于此类争议的避免: 在上海两家关联企业之间的社会保险转移,必然涉及到开设退工单。而且在实操中,员工社会保险与履约主体分离现象也较为普遍。或出于内部调动、或出于成本核算、或出于本人意愿。不论是何种情况,对于此类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变更的,其实只要一纸变更协议就可以避免上述争议的产生。
蔡金梁 写于2010年9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