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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补偿金若干问题

2010-9-2 11:42| 发布者: 罗密欧的罗| 查看: 737| 评论: 12

摘要: 首先,感谢小差火版主的细心提问 其次,非常感谢123wanlawyer 作者提供的题材,对此我进行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及引申,愚人浅见,不要见笑http://bbs.chinahrd.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54088 最后感 ...
首先,感谢小差火版主的细心提问
其次,非常感谢123wanlawyer    作者提供的题材,对此我进行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及引申,愚人浅见,不要见笑http://bbs.chinahrd.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54088
最后感谢,人力资源交流前台群提供的专业参考意见

1、对于竞业补偿金是在离职后发放,还是在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发放?
答:个人偏向后者,首先,这两种发放形式都不违法,法院只看你是否有按规定按月足额补偿给劳动者
其次,我选后者的缘故是,有些偷偷违约的行为,企业无法精确把握员工的动向,有可能会出现,你这边付补偿金,他那边仍在从事同业工作,而双方企业确都不知道这件事,虽然这种担心有点多余,但不排除...
这种方法可以这么操作:在每月工资表中独设一揽“竞业限制补偿金”,员工确认签字(且最好以现金形式发放),并在他离职前让他再确认:共计收到竞业补偿金若干。
若是不肯每月签,那就选择在合同履行结束后的24个月按月补偿。


2、员工离职期满,办理手续时,不肯再签订“共计收到竞业补偿金若干”,怎么办?
答:这个问题,在专业的HR群里共同探讨着,希望这里大家也能积极发表建议
我的想法是:因为之前每月都有签收确认,所以真要动“粗”的话,法院也是支持的,所以这个即使不签员工也不会得到法律支持,但财务要保留数据,并且要及时以邮件或快递形式发送已收到补偿若干的通知,证据充足,再加上因为企业真实履行的,所以是合法的...
然后仍要提醒下:不要忘记发竞业起止通知书(劳动合同结束之日同时发放),大致内容就是说:因员工工作关系知道本公司机密,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现劳动关系履行完成,特签订竞业协议,当中可以规定员工多久回公司报道一次,并提供现在的工作单位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合同的起止时间是多久..避免其偷偷违约...毕竟地球这么大,不好把握的...


3、对手企业的挖墙角?(本题答案部份摘自HR交流前台群)
答:就像第二个问题所说的,竞业协议的内容可以细些,比如以下: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影响企业生产和发展的事项;
2、  影响企业技术进步的事项;
3、  影响企业营销活动的事项;
4、  使企业在商业竞争中处于被动或不利的事项;
5、  使企业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事项;
6、  影响企业对外交流和商业谈判顺利进行的事项;
7、  影响企业稳定和安全的事项;
8、  影响企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以上的保密细节,再加上一个违约金的明确...这个正常情况都能解决问题,除特殊情况外,比如对手企来愿为员工赔偿违约金的情况!


4、虽然知道员工在竞业限制期限内跑到对手企业上班,但是公司无法收集到证据证明,如何办?
答:我也不知道怎么办?寻求支援......


5、还有的问题暂时想不出来..一起盖楼吧...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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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山风888 2010-9-1 10:27
竞业限制与补偿在人力资源的操作上一直是个难点。
个人同意对问题一的分析与建议。补充一点:
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明示在月收入中包含补偿金***元,作为劳动合同附件。
引用 东篱先生 2010-9-1 10:45
有一些企业根本不兑现,这时协议也不发挥作用。
引用 天天天 2010-9-1 11:48
我们公司已经实行了竞业限制补偿制度,既然南需要员工承担责任就应给予补偿。
引用 小差火 2010-9-1 12:59
我对竞业限制的理解是!
就算在职时候,你给了竞业限制补偿金,事后,员工还是去了同行业工作!
这个我们很难管控!只有靠劳动者的职业道德来约束!
但是,我们如果在其离职后按24个月分月给的话,至少我们在知道对方有违约的情况下
我们就不会继续支付了!并且还可以寻求法律保护!
至少从成本角度上说,钱在自己口袋里还是好些!
引用 我爱书 2010-9-2 16:34
1、对于竞业补偿金是在离职后发放,还是在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发放?
答:个人偏向后者,首先,这两种发放形式都不违法,法院只看你是否有按规定按月足额补偿给劳动者;其次,我选后者的缘故是,有些偷偷违约的行为,企业无法精确把握员工的动向,有可能会出现,你这边付补偿金,他那边仍在从事同业工作,而双方企业确都不知道这件事,虽然这种担心有点多余,但不排除...:这种方法可以这么操作:在每月工资表中独设一揽“竞业限制补偿金”,员工确认签字(且最好以现金形式发放),并在他离职前让他再确认:共计收到竞业补偿金若干。若是不肯每月签,那就选择在合同履行结束后的24个月按月补偿。
    这个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引用 安安的爸爸 2010-9-2 19:39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每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中已经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或者在发放工资中约定有部分数额属于竞业限制补偿金,司法实践中对该约定是否有效也存在很大争议,对此类案件的裁判结果也不同。劳动者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是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义务期间的应得报酬,是劳动者参加劳动的分配所得。竞业限制补偿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以后不能就业或限制从业期间的补偿,系员工离职后方产生的补偿费用,其属于补偿金性质。其与劳动报酬二者性质完全不同,支付依据也不同,工资及福利待遇中显然不能包含一个离职后方产生的费用,就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能约定包含在工资中一样,竞业限制补偿金也不能包含在工资中。用人单位违反经济补偿支付的常规,约定每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中已经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其操作方式基本上是将劳动者合法工资收入的一部分划为竞业限制补偿金,其目的显然是为了规避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义务,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对此进行了规制,明确了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注意不要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或者实践操作中约定工资福利待遇中已经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作出这样的约定,将面临竞业限制协议无效、劳动者无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风险。正确的做法是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补偿金数额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引用 yuexiquan 2010-9-3 14:48
竞业限制补偿金还是离职后发放,按月发放好像不行的,听律师讲过
引用 gufeng_1028 2010-9-4 11:17
敬业协议其实更多是对在职员工的职业道德的一种约束,如果员工离职后选择对手企业,有些时候是无法约束到的,我经历过的公司里面还没有过签订敬业协议的,但是对手企业里面有签订的,大多都是在离职后分期发放
引用 嘿宝猪 2010-9-6 13:59
我记得是按月发放的啊!
引用 winniehy 2010-9-10 15:39
补充一点个人的观点
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发放须在员工离职后进行,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或每月至公司领取
通过银行转账的必须向员工确认其账号,并注明因提供账户问题、或变更账号而未提前通知造成的补偿金未能定期发放的,由其本人承担责任。

此外补偿金的数额从约定,但年度经济补偿额不得少于离职前12个月领取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

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为2年,但是并不代表说2年一过,就可以泄露商业机密。商业机密的保密期限是直至该秘密事项失去保密的需要
引用 1question123 2010-12-29 09:42
[求助]关于工资中含有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否有效的问题 各位律师以及法律爱好者们,您好!
     在我原来工作的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公司将总工资超过1/3的金额作为竞业限制补偿金写在了工资单中,由于当时不是特别了解这些问题,而且公司老板说,这都是走形式,大家都这样签的,我就签了合同,然后也工作了1年多。但是现在离职了,公司却要对我进行竞业限制。我索要竞业限制补偿金,公司拒绝支付,说在以前发工资的时候,每个月已经支付了。于是我将此事上告到北京某法院,可是在最终判决中,法院却判定:驳回我提出的由于公司没有在我离职后支付一笔竞业限制补偿金,此竞业限制无效的请求。
我此前也研究过《劳动合同法》而且也请了律师,也查了很多以往的案例,都是应该判定竞业限制无效的,可是为什么我却最终得到了出乎意料的结果呢?
     因此我想请求大家给我解答一下原因。


引用 莉惟 2011-8-23 23:42
谢谢常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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