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感谢小差火版主的细心提问 其次,非常感谢123wanlawyer 作者提供的题材,对此我进行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及引申,愚人浅见,不要见笑http://bbs.chinahrd.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54088 最后感谢,人力资源交流前台群提供的专业参考意见 1、对于竞业补偿金是在离职后发放,还是在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发放? 答:个人偏向后者,首先,这两种发放形式都不违法,法院只看你是否有按规定按月足额补偿给劳动者 其次,我选后者的缘故是,有些偷偷违约的行为,企业无法精确把握员工的动向,有可能会出现,你这边付补偿金,他那边仍在从事同业工作,而双方企业确都不知道这件事,虽然这种担心有点多余,但不排除... 这种方法可以这么操作:在每月工资表中独设一揽“竞业限制补偿金”,员工确认签字(且最好以现金形式发放),并在他离职前让他再确认:共计收到竞业补偿金若干。 若是不肯每月签,那就选择在合同履行结束后的24个月按月补偿。 2、员工离职期满,办理手续时,不肯再签订“共计收到竞业补偿金若干”,怎么办? 答:这个问题,在专业的HR群里共同探讨着,希望这里大家也能积极发表建议 我的想法是:因为之前每月都有签收确认,所以真要动“粗”的话,法院也是支持的,所以这个即使不签员工也不会得到法律支持,但财务要保留数据,并且要及时以邮件或快递形式发送已收到补偿若干的通知,证据充足,再加上因为企业真实履行的,所以是合法的... 然后仍要提醒下:不要忘记发竞业起止通知书(劳动合同结束之日同时发放),大致内容就是说:因员工工作关系知道本公司机密,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现劳动关系履行完成,特签订竞业协议,当中可以规定员工多久回公司报道一次,并提供现在的工作单位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合同的起止时间是多久..避免其偷偷违约...毕竟地球这么大,不好把握的... 3、对手企业的挖墙角?(本题答案部份摘自HR交流前台群) 答:就像第二个问题所说的,竞业协议的内容可以细些,比如以下: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影响企业生产和发展的事项; 2、 影响企业技术进步的事项; 3、 影响企业营销活动的事项; 4、 使企业在商业竞争中处于被动或不利的事项; 5、 使企业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事项; 6、 影响企业对外交流和商业谈判顺利进行的事项; 7、 影响企业稳定和安全的事项; 8、 影响企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以上的保密细节,再加上一个违约金的明确...这个正常情况都能解决问题,除特殊情况外,比如对手企来愿为员工赔偿违约金的情况! 4、虽然知道员工在竞业限制期限内跑到对手企业上班,但是公司无法收集到证据证明,如何办? 答:我也不知道怎么办?寻求支援...... 5、还有的问题暂时想不出来..一起盖楼吧...哈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