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本市场购买了公司股票的投资者是公司的股东吗?对于这样的疑问,绝大多数人都会感觉可笑,甚至认为很荒唐。
笔者没有查到“股东”的权威定义,按照一般意义理解,所谓股东应该就是指向公司出资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按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包括公司成立时或公司成立后合法取得公司股份、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从这个意义上讲,除国家有禁止或限制的特别规定外,通过资本市场合法受让了公司股权的投资者毫无疑问就是公司的股东,既然如此,笔者为什么提出上文的疑问呢?主要是基于以下的思考。
股东即享有权力也要承担义务,《公司法》明确了股东和股东会的权力和义务,义务是必须承担的,权力是可以选择的,可以选择行使也可以选择不行使。大多数通过资本市场购买了上市公司股票的股东不参加股东会,也不委托别人代替参加,实际上就是放弃了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力;但是反观那些公司创立时就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尤其是那些持有股票份额比较大的股东一定会参加股东会行使股东的权力。为什么同样是股东,对于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力的态度会有如此大的差别呢?可能存在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相对于以亿为单位的总股本,仅有几百、几千、几万、至多几百万的投资者对于股东会的影响力非常有限,他们的意见根本左右不了股东会的决议,参与和不参与意义不大,更何况公司又不承担参加股东会的各项费用。这是一个很现实的原因。
第二、对公司的诉求不一样,在资本市场上购买股票的目的绝不是为了分红,不妨看看国内的上市公司,他们每年的现金分红有几家超过了银行的定期利息呢,即使超过了,也非常有限,所以购买股票的投资者无一例外都是为了赚取股票差价,目的不是赚公司的钱而是赚其他股民的钱。这部分股民既包括人们平时说的散户,也包括那些资金雄厚的机构投资者。回过头来再说那些创立时即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他们对公司的诉求又是什么呢?公司增值绝对是他们的核心诉求之一,股票价格上涨了,公司自然增值了,所以他们也希望股价上涨。但股价上涨是否就是他们的唯一诉求呢?一部分股东是,一部分股东不是,因为只有将股票卖出去,股价上涨才能转化为现实收益,否则只是账面收益。那些持股比例不高的创始股东大多希望卖出套现,否则也不会有令市场色变的大小非减持,也不会有上市两三年之后的公司出现高管踊跃辞职的热闹景象。但是那些持有股份比例很高、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却不一定,他们可能也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套现一部分,同时手上一定会保留足够的股份以确保对公司有足够的影响力。既然能够套现,能够将账面收益转化为实际收益,为什么还要留下足够的股份来保证影响力呢?原因只有一个,他们对公司有另外的诉求。就像那些富豪榜上的人,无论是国内的还是国外的,他们一定不会每天想着所持股票的市值是多少,是升了还是降了,他们想的就是如何把公司做好,让公司长久地发展下去,这才是他们的诉求,否则李嘉诚都那么一大把年纪了,身价多的几辈子都花不完又何必辛辛苦苦地打拼呢?
可见,无论持股比例多少,也无论持股的目的如何,都是股东,是股东就是平等的,权利平等、义务平等,这都没错,因为都是法律规定的。但由于持股多少不同,对公司的影响力度不同,持股目的不同,对公司的诉求不同,使得他们对公司的关注点不同。以获取投资收益为唯一诉求的投资者关注的就是如何使股价涨得高、涨得快,只要对股价有利的,他们就赞成,对股价不利的就反对。而那些期望公司长久健康发展的股东,他们决策的出发点是如何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两者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利于企业长期健康发展的决策可能导致股价短期下跌,导致股价短期上涨的决策可能不利于公司的长期健康发展,这也是两类股东产生矛盾的原因。如果后一类股东持有的股权比例足够大,他们的决策能够顺利通过并付诸实施,如果持股比例不足够大,他们的决策很难实施。
最近,闹的沸沸扬扬的国美控制权之争,陈晓阵营一直声称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陈晓的说法肯定是站不脚的,暂且不说他就没有代表黄光裕的利益,就其他股东,5月份的股东大会也不是所有股东都出席了,即使是出席会议的股东,也不是除黄光裕家族外都给陈晓投了赞成票。再看看国美的股权结构,黄氏家族和陈晓本人合计所占股份不足40%,其它的都在大大小小、形形色色的投资者手上,正如前文所讲,持有国美股权的各类投资者的诉求无不是股价上涨以便获利了结,就连与陈晓并肩作战的贝恩对此也毫不讳言。反观黄光裕家族,除了股价上涨外,将国美做大、做强、最久更是他们的诉求。既然两者的诉求不一致,就看谁能最终影响股东会、影响董事会了,谁叫国美的股权如此分散呢?
国美事件的谁输谁赢恐怕已经不重要了,但是否可以引出一个启示,就是那些已经上市和意欲上市的民营企业为确保对公司的足够控制力,有必要手上保留确保足够影响力的股份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