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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协议的作用到底有多大?

2010-9-13 15:09| 发布者: 果核| 查看: 454| 评论: 8

摘要: 通常企业和工伤职工私下达成的赔偿标准都要低于法定标准,而根据二OO七年一月十二日印发的《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第十条,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在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伤 ...

        通常企业和工伤职工私下达成的赔偿标准都要低于法定标准,而根据二OO七年一月十二日印发的《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第十条,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在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待遇达成赔偿协议后又提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裁决用人单位补足原先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以上规定是否就意味着除非是通过仲裁委或法院调解,否则任何私下的工伤赔偿协议都不能真正起到减少企业损失的目的更不要说没有做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情况下的协议。
   
       那么工伤赔偿协议的作用到底有多大呢?
本帖最后由 我爱书 于 2010-9-13 14:0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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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刘卫 2010-9-13 13:55
很有借鉴性,期待回复
引用 小鱼沙沙 2010-9-13 14:04
可以这么理解,如果私下与员工的赔偿协议本身不符合工伤保险赔付条例要求的,如果员工提出异议是会被支持的。
引用 nify 2010-9-13 15:37
期待回复
引用 仕邦网 2010-9-13 16:36
我也想知道
引用 山中行人 2010-9-14 13:07
我也想知道
引用 haoxinqin 2010-9-14 13:44
也好想知道
引用 安安的爸爸 2010-9-14 14:31
不同的地区处理劳动案件,都有不一样的思路,毕竟,实践案件很复杂,而法律规定可能就有滞后,为此,各地都出台了自己的《研讨会纪要》或《指导意见》,以指导当地的审判。
依据09年4月的《深圳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02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了解决纠纷协议,一般应认定该协议有效。但个别确实显失公平,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撤销的,应当支持。
因此,该类型案件,在深圳,工伤私了协议在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是有效的,只要不是显失公平。显示公平的,也不认定为无效,劳动者可以在一年之内申请撤消。但是,工伤私了协议,在未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况下,因不具备私了的事实基础,毕竟,在未明确伤残等级的情况下,无法确定员工真正的赔偿数额,这样的私了协议可能会伤害劳动者的权益。因此,实践中,如果在这样的情形下要签定私了协议的,有可能会存在着协议无效的风险。为此,单位可以在协议中加上这样的条款:本协议以员工某级伤残等级为基础商谈,员工明确知悉该级伤残的法律赔偿标准,自愿放弃与法定标准的差额部分。如此一来,即使员工要求认定协议无效的,只要员工的实际伤残等级不高过商定的伤残等级,加上是员工自愿的,实践中有被认定协议有效的可能性。
但是,这样的做法并不适用于江苏地区。毕竟2007年1月的研讨会纪要,实质上将工伤私了协议一概认定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其主要理由是工伤认定、赔偿是国家强制执行的范围,必须通过劳动保障部门来处理,协议破坏了国家关于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应属于无效。根据该规定,工伤私了协议即使是双方自愿的,只要赔偿金额低于劳动者应得金额,不论差距多少,劳动者都可以通过公权力予以补足。当然,如果用人单位赔偿的金额高于劳动者应得待遇,则不存在再行补足的问题,但用人单位也无法再行要求劳动者退回。
个人是不支持江苏省的该条规定的,国家对工伤事故的行政管理带有强制性,但工伤赔偿仍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应当适用合同法、民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如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劳动者可以申请法院撤销或变更协议,在未撤销之前,私了协议应当有效。
但没办法,别人就这么执行的,执行的初衷也是出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引用 cowboykiki 2010-9-14 16:27
一般来将,内容对于劳动者不利的,就不会被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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