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延长或缩短试用期违法 劳动合同试用期,是指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企业与劳动者为了互相考察的特定时间。 随意改变试用期引争议
A、B企业的决定都遭到了当事员工的反对。A企业的王某认为,生病请假是迫不得已,公司延长试用期并未与自己协商,不同意公司延长试用期的决定。B企业的李某则认为,企业此举限制了他在约定试用期内的权利,企业不应擅自缩短试用期,其辞职是属于试用期内的辞职,只需提前3天通知即可。
变更试用期应与职工协商 刘向坡表示,劳动合同条款的修改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必须经过合同主体协商一致,企业若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单方延长或缩短试用期期限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企业若要延长或缩短员工的试用期,应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上限范围内,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对试用期条款作出变更的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