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本人(齐精智律师)作为代理律师代理的劳动案件之一,在西安地区具有典型性,特此公布。在此作出两项说明:
一、仲裁诉讼是法学理论与操作实践高度结合的产物。若一味的夸夸其谈理论,在实践上毫无建树,那简直就是在纸上谈兵,忽悠公众。法律的规定与操作最终是要解决实际问题的,而不是用了观赏的。
二、西安市中西部欠发达地区,本案中所确立的规则来讲对于发达地区来讲,可能已经是常识,但对于欠发达地区还是个需要澄清的法律问题。
雁劳仲案字(2012)298号裁决认定:“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但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故申请人要求2009年4月至2010年3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请,因超过仲裁时效,本委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