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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形式 |
经济补偿 |
计算规则 |
补偿成本核算 | ||
大类 |
中类 |
小类 | |||
协商一致 |
劳动者提出 |
协商一致 |
从约定(有或无) |
参照:月工资*工龄 | |
企业提出 |
协商一致 |
有 |
从约定 |
参照:月工资*工龄 | |
企业单方 解除 劳动合同 |
过错性解雇 |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
无 |
0 | |
严重违纪 | |||||
造成重大损害 | |||||
双重劳动关系 | |||||
合同无效 | |||||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无过错性解雇 |
医疗期满不能恢复工作 |
有/代通金/前30天通知 |
不分段
|
月平均工资*司龄+上月工资 | |
*二次不胜任 | |||||
客观情况重大变化 | |||||
经济性裁员 |
依破产法重整 |
有 |
|
月平均工资*司龄 | |
经营严重困难 | |||||
技术革新转产等 | |||||
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 |||||
违法解除 |
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
双倍 |
|
月平均工资*司龄*2倍 | |
员工单方 解除 劳动合同 |
员工辞职 |
试用期辞职 |
无 |
0元 | |
提前30天辞职 | |||||
因企业违法行为 |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不足 |
有 |
*分段 其余不分段
|
月平均工资*司龄 | |
未足额及时支付报酬 | |||||
*规章违法损害权益 | |||||
*合同无效 | |||||
强迫劳动 | |||||
*未依法缴纳社保 | |||||
*单位违反强制性规定[条例] | |||||
劳动合同 终止 |
劳动者原因 |
享受养老保险 |
无 |
0 | |
死亡失踪 | |||||
非劳动者原因 |
合同期满 |
有/无 |
分段 |
2008年1月1日后司龄*月工资 | |
破产 |
有 |
不分段 |
司龄*月工资 | ||
关闭、撤销、解散 |
有 |
不分段 |
司龄*月工资 | ||
事实劳动 关系终止 |
企业单方终止 |
一个月内员工拒签 |
无 |
0元 | |
一个月后员工拒签 |
有 |
月平均工资*司龄 | |||
无理由终止 |
有 |
不分段 |
月平均工资*司龄 | ||
计算无合同期间补偿 |
无合同期间司龄*月工资 | ||||
员工单方终止 |
员工单方终止 |
无 |
0元 | ||
分段计算适用于 条件1、08年前后算法不一致 条件2、合法的解除形式; |
注1:以上所列34种关于分段计算规则仅适用于补偿基数无封顶,补偿年限无封顶的情形。 注2:关于应发与实发是否适用分段计算,大部分法院仍以实发合并计算为准。 注3:关于不足一年是否分段计算问题,《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不满6个月的无经济补偿,劳动部《经济补偿办法》规定不满一年按一年的标准计算,此种情形是否适用分段,有待司法实践确认。 注4:关于员工不胜任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胜任的情形,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无经济补偿,劳动部《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有经济补偿,此种情形是否适用分段,有待司法实践确认。 1、补偿基数封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分段计算; 2、08年以前符合12个月的年限封顶的,分段计算; 3、08年以前无经济补偿,08年以后有补偿的,分段计算; 4、违法解除,补偿年限不封顶,三倍封顶有追溯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