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人网
标题:
[转载] 百度裁员事件判决结果(一)
[打印本页]
作者:
半岛铁盒
时间:
2006-9-1 13:07
标题:
[转载] 百度裁员事件判决结果(一)
百度“裁员事件”风向突变。
5 d6 E! n W9 E7 s1 \6 W$ h; x
“两周前,北京市劳动局已就我提交的诉讼做出仲裁,百度输了。”8月14日早上,百度前员工W告诉记者,仲裁结果为——W可恢复百度工作,直到其与百度的合同期满(2007年12日);此外,百度还必须支付W被裁员当天到现在的工资,并加付25%。
% r- d7 A) r9 k4 c3 N
原属百度产品推广部门的W于今年5月12日被裁员。之后7月10日,百度又采取了让业界哗然的闪电裁员——4个小时内,除运营总监外,企业软件事业部(ES)部门的30名员工被遣散干净。对此,百度的官方理由是——该部门长期亏损、且与百度目前主要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不相吻合。
/ S, p0 P0 ?. \" Z, M$ g% q, ]
“如出一辙,我们事先毫不知情。”W称,百度做法不符合《劳动法》相关规定。因此,W在6月初向北京市劳动局提请了诉讼。7月13日“百度世界大会”当天,北京市劳动局开庭仲裁此案。而仅三天后,百度ES被裁员工开设“向百度追债博客”。
- d, H6 Y/ y0 O( z& _& R
按照相关法律,如果百度对判决结果存有异议,必须在工作日15天内提出上诉。W称,目前其还未收到法庭的相关传票,也没有百度的任何消息。截至发稿时,百度公司副总裁梁冬手机无人接听,而百度的公关则表示知悉双方在打官司,但对判决结果不知情。
' ~1 D6 C3 I+ T- g, x8 j' J! f$ j
虽然仲裁的结果并不包括期权的保护,但“如果能回百度上班,按照我此前与百度签订的英文期权协议,意味着劳动关系继续履行,期权将继续有效。”W认为,这将给百度7月10日被裁员的同事借鉴意义——因为其中不少人也拥有百度期权。
; J* F# |( f3 U( a" a4 r; [
据W透露,被裁的ES部门员工近日将就百度闪电裁员一事提出诉讼。
9 V; m; a, k6 }! W& @& T! @
被取消的期权
$ B4 Q% ]: f, b
W称,5月12日下午,百度人力资源部门总监以“领导反映W绩效考核不合格”为依据,拿出解聘协议告知W,公司决定对其提前解聘,希望其签字。
L4 ?5 ]4 f3 L; N
“当时,我就指出‘绩效考核’原因我不认可。因为12天前我刚刚加薪,而且我是上个年度的‘最佳经理’。”W称,百度人力资源总监马上笑称此解聘原因为一笔误。
" }! C: n* e/ P t ^4 Q. c& ?
“我不相信这个说法,初衷只在他不想惹麻烦。”W说,“如果我当时签了字,那么就意味着我以后在这个理由上再也没有翻案的机会,所以我没有签。”
: O7 W! Y# |, V: D: o
当日,百度以“组织结构调整”为由解聘了W。因为W自2004年到百度工作,已有一年半时间,按照百度实行的“N+1”原则,W获得的补偿是——此后3个月工资,但其拥有的公司期权被取消。
7 |) o7 H, b$ ^
“我当时表示不能接受调职的原因是因为我得到了一个假信息。”据W介绍,此前W曾被告知,因为该部门解散,其可能会被安排到上海工作。
& ^, O% d( e% s4 p' A: l0 J
“我事先并不清楚我一定会被裁员这一完整信息,如果百度实话告诉我如果不接受降薪就解聘我,那么别说给我降薪,他一分钱不给我,我都会干,因为我有百度期权,一个月大概有7万到8万的收益。”
- H/ n! V# e9 _4 ?$ Y
W称,5月12日后,其多次向百度表示愿意降低薪水,也愿意去其它部门,但百度不接W电话,也没有给W任何协商可能。
3 F( z( F# r% N) |
W因此认为,这一事件的实质是——百度以“领导反映”为依据,故意隐瞒“不接受调岗就解聘”事实,且事先不给予部门将于5月12日解散的信息,要给其调整岗位,且将月薪调整到原来的50%以下,并试图引导W“不接受”这一调整,以便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
7 ?6 R3 z9 g5 k
据《中国劳动法》相关规定,有三条原因公司可以解聘员工——非因工受伤;员工培训或者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公司经营状况发生变化,与公司和员工合同签定时不一致,经双方协议仍不能一致。
6 |6 a" a% r. Y
因此,双方的焦点集中在——百度是否有提前协商。对此,百度表明,5月12日前已与W沟通数次,并且发了相关通告以证明该部门即将解散,W将被免职。
) T* l" [0 \! q1 `3 M' G
W称,其有证据证明百度没有发该公告。截止到发稿时,北京市劳动局媒体部和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3 L: P4 \" \; o. G* q: l
W代理律师认为,“百度在赔偿事件上没有违反现行法律,但解雇过程不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这是北京市劳动局做出如上判决的原因。”
欢迎光临 中人网 (http://bbs.chinahrd.net/)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