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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待析:不胜任本职工作的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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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卖了桃花换酒钱
时间:
2006-10-12 12:07
标题:
案例待析:不胜任本职工作的合同解除
案例待析:不胜任本职工作的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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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纯属班门弄斧,是一位朋友mail给我的案例,有卖铁砸锅的路过者给个解释的答案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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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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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女士到某日本独资公司工作已经8个月了,与她同时进公司的其他员工在工作上都早已能独当一面了,惟独她还不能完全胜任本职工作,她十分着急,经常利用业余时间补习业务,可收效甚微。公司领导认为,杨女士虽然干活儿比较笨,但工作态度还是认真的,于是决定给她一次提高技术水平的机会,让她脱产3个月,去参加技术培训。可参加完培训,她仍然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公司领导对她彻底失望了,作出了30日后与她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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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跟我订的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怎么能现在就终止呢?”很显然,她不愿离开公司。“不错,咱们公司所有人的劳动合同都是无固定期限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能终止,因为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一些终止条件,只要这些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就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中第52条就规定:乙方(指杨女士)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时,甲方(指公司)可提前30日通知乙方终止劳动合同。”公司经理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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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公司可以按这条规定跟我终止劳动合同,是不是也应该给一些经济补偿金呢?”杨女士问。“终止合同和解除合同是不一样的,按国家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就可以不给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你现在是属于终止合同,所以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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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公司可否这样终止合同,且不支付补偿金? [/color]
作者:
caohaiwei
时间:
2006-10-12 15:19
标题:
RE:案例待析:不胜任本职工作的合同解除
公司可以这样终止合同,但是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和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相同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解除合同的补偿金。对于杨女士的这种情况法律明文规定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从这一方面来看,此案例中解除合同和终止合同的结果没有什么区别。[EDIT]用户“caohaiwei”于2006-10-12 15:28:10编辑过此帖。[/EDIT]
作者:
Apowere
时间:
2006-10-12 21:42
标题:
RE:案例待析:不胜任本职工作的合同解除
1、该公司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终止的条件,但是约定的终止条件与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相同,即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这与劳动相关法规中规定的不能在合同中约定将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以规避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的条件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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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公司提前30天与杨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杨女士在公司工作未满一年,因此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1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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