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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签这样的商业保密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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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木宝
时间:
2006-11-3 10:42
标题:
公司要求签这样的商业保密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最近公司要求与所有员工签订一份《商业保密合同》,合同大概内容是(由于涉及到公司信息,故简要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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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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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信息 2、经营信息 3、第三方信息 4、甲方未公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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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范围涉及技术、信息、操作流程、计算机、图纸、样品、营销、客户、财务、采购、人力资源等等很是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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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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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得刺探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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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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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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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是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商业秘密,我想大家都会见过类似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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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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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乙方获知本合同第一条所述的商业秘密时开始,至该商业秘密被合法公开时止。乙方是否在职,不影响保密义务的曾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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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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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体意思是违反保密义务后,甲方一切损失和全部仲裁费用由乙方曾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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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争议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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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或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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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有几点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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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合同的保密期限是否有问题,比如“乙方是否在职,不影响保密义务曾担”,这岂不代表合同是终身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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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合同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重比例失调,没有体现甲乙双方平等的原则,这是否符合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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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这种合同是否算“禁业合同”的一种,如果算那在员工离职的时候是否应给予经济补偿,但合同中未看到,而且公司也未做任何表态,如果不补偿,合同是否还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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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像这样内容的合同,所有的员工不分岗位一律用同样的,是否合适,对于一些岗位是否需要一些补充条款,约定一些保密的细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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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像这样内容的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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恳请高人的指点!
作者:
caohaiwei
时间:
2006-11-5 22:53
标题:
RE:公司要求签这样的商业保密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劳动者承担保护商业秘密的期限应当包括劳动合同期间及劳动合同结束以后商业秘密进入公知领域之前的所有时间阶段,只要企业的商业秘密尚未公开,劳动者对企业就负有保密的义务。这应当属于劳动合同的后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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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离职后一段时期内不得到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处就业的,这样属于竞业禁止条款,并且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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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对于签订保密合同的对象只是那些涉密岗位的涉密人员,并不是所有员工都需要签订保密协议的。比如,与公司的清洁工签订保密协议,让他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试想如果清洁工都能随便接触到的所谓的公司“商业秘密”,那这一信息还能算得上是商业秘密吗?
作者:
zengli
时间:
2006-11-7 18:06
标题:
RE:公司要求签这样的商业保密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以上的合同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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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用人单位约定禁业合同,离职后不能从事原行业的工作,必须注明,甲方对乙方做出禁业补偿,而不能单方面的要求乙方做出违约补偿. 再有像这样的合同不是所有人全签,应当是涉及到重要岗位机密性的岗位来签定合同,如果说是所有人全签,那么合同失去了它本来的作用,签合同应分岗分职,不具备法律效率的合同是无效的。
作者:
粗线条
时间:
2007-2-4 20:14
标题:
RE:公司要求签这样的商业保密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版主已经说得很详细了。以上合同合法,因为它只是个保密协议,不涉及竞业的问题。不管员工在不在职都得为公司保密,因为公司的秘密是公司的财产。若是公司要求签订竞业协议,则必须在离职的恶时候给与一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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