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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患绝症员工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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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33693286
时间:
2006-11-19 22:36
标题:
身患绝症员工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如果员工在任职期间查出身患绝症,经几个月症治后回原岗位上班,如果合同期满,可否经30天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支付医疗费?如果是,应该如何计算?[EDIT]用户“33693286”于2006-11-21 21:10:58编辑过此帖。[/EDIT]
作者:
caohaiwei
时间:
2006-11-22 22:54
标题:
RE:身患绝症员工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如果正常上班的,合同期满仍就是可以终止合同的;医疗费应该是属于社保支付的,你们单位没参加吗?
作者:
33693286
时间:
2006-11-23 23:26
标题:
RE:身患绝症员工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法》中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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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劳动法》中所讲的解除合同是否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是一个道理?我觉得这个比较难理解,请求帮助,谢谢![EDIT]用户“33693286”于2006-11-23 23:32:23编辑过此帖。[/EDIT]
作者:
33693286
时间:
2006-11-29 19:54
标题:
RE:身患绝症员工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10月31日) 中,“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虽然是自己找到的,还是要感谢大家,有机会共同学习。
作者:
Apowere
时间:
2006-11-29 22:44
标题:
RE:身患绝症员工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1、给予医疗期,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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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到期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如果本人仍处在法定医疗期内,可以协商将劳动合同期限延长到医疗期结束。
作者:
zxxhr
时间:
2012-7-6 16:23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6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 T+ R, T/ \* @4 O; A1 e; I0 Z: W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7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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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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