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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实习生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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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雅ling
时间:
2006-12-2 17:30
标题:
[原创] 实习生的使用
在企业的正常运行中,每逢生产或销售高峰会招聘一些实习生,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招聘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国家法律对招聘16-18周岁的劳动者有什么特别的规定吗?(不同于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的?)如有,如果企业招聘16-18周岁的实习生,是否也受该规定的约束?
作者:
剑试天下
时间:
2006-12-3 11:49
标题:
RE:[原创] 实习生的使用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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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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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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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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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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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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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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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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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作者:
dabao06
时间:
2006-12-8 10:27
标题:
RE:[原创] 实习生的使用
学习![em17]
作者:
wnrs
时间:
2006-12-8 11:24
标题:
RE:[原创] 实习生的使用
[em01][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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