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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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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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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6-12-12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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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如何认定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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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榆次区读者黄原生咨询:他是1968年到榆次冰花家俱厂工作,1994年9月申诉人调离单位,2001年8月又调回原单位,但未订立劳动合同。2003年10月单位通知回厂签订劳动合同,但因双方因订立合同的事不能协商一致,2003年12月单位依据《劳动法》25条第2款作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他不服申诉至榆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要求撤销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仲裁委于2004年4月4日作出裁决,以双方未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为由,驳回了他的申诉。他想问:在法律上如何来认定这种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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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劳动保障咨询服务中心法律事务科吕晓凌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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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法》第16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是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书,如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付出了正常劳动且取得劳动报酬,应视为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认定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并不能单单看劳动者是否付出了劳动取得了报酬,这只是其中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有多种具体的表现形式,比如: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未签劳动合同的;与用人单位口头或者书面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在用人单位内部办理了内退手续的职工;停薪留职但未签订书面协议的职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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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老黄提供的情况来看,2001年8月他调回原单位榆次冰花家俱厂,自2001年8月调回至2003年12月厂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期间,双方一直保持着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并不是只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向,而自2001年8月厂里接收老黄的工资、档案关系起就已产生了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包括2003年10月用人单位通知签订劳动合同、2003年12月解除劳动关系等的行为,都充分说明榆次冰花家俱厂与老黄之间已建立了隶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对存在劳动关系也是认可的。因此,区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书中的认定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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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老黄有两种途径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一、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阐明自己的观点,建议依据《劳动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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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内部监督程序,另行组庭对本案重审。二、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天内向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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