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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如何界定合同终止员工的生活补助费用标准 [打印本页]

作者: 西北一剑    时间: 2003-4-30 09:21
标题: 如何界定合同终止员工的生活补助费用标准
目前一些单位在与员工终止合同,在员工的生活补助费用标准上往往引起很大争议,所以在这方面无论是企业还是员工都希望有一个明确的标准!
作者: qjj    时间: 2003-4-30 11:32
标题: 生活补助费
如果是国企,应工作满1年发给1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多12月),如果是其它企业,可直接转失业保险。
作者: 20021001    时间: 2003-4-30 18:28
标题: 回答
应该同国家规定
作者: 三石    时间: 2003-5-2 03:45
标题: 2000年后签订合同的没有
是一个什么规定下发后,记不太清了,劳动网上有。
作者: ummiku    时间: 2003-5-3 16:25
标题: 事先明确

作者: 精明能干    时间: 2003-5-3 17:11
标题: 以工龄计算
以一年补一个月工资的办法,设定上限,最高不得超过15年。
作者: ROBROY    时间: 2003-11-12 17:21
标题: 劳动法 补充里有规定
以一年补一个月工资的办法,设定上限,最高不得超过12个月
作者: 就我一个    时间: 2004-2-14 17:24
标题: 对与不对
ROBROY说得对就是12个月。
作者: 风一样的女子    时间: 2004-6-27 16:34
标题: re
但是终止合同和解除合同是两个概念,各位说的是解除合同的处理方法吧。
作者: 冰冰007    时间: 2004-7-1 11:14
标题: 只有国企有
如果是国企,截止到2001年,每工作1年发给1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多12月),不足1年视做1年,补助费用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作者: MMXGG    时间: 2004-7-4 15:48
标题: 补充完整
如果是国企,截止到2001年10月19日,每工作1年发给1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多12月),不足1年视做1年,补助费用标准以本人上一年度(或过去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为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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