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人网
标题:
[原创] 有关“保密工资”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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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南来北网
时间:
2007-4-28 10:21
标题:
[原创] 有关“保密工资”的疑问
本人就有关保密工资的问题有一些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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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离职员工,如果要求他在一定时期内保守约定的商业秘密,在离职时要支付一定金额标准的补偿金,这一点是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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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于员工在职期间,要不要支付一定的保密工资呢?这里的保密工资不是针对薪酬保密政策(因公司未执行薪酬保密政策),而是指在职期间应遵守的公司规定的其他保密条款。可不可以这样理解,在职员工保守公司商业秘密是一项基本的义务,所以无须再支付保密工资。或者,在工资体系中说明一下,岗位工资中包含保密工资?或者更具体一点,把岗位工资分为基本岗位工资和岗位保密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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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怎样操作更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更容易让员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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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各位中人大侠的指教!小弟不胜感激!,
作者:
南来北网
时间:
2007-4-28 10:42
标题:
RE:[原创] 有关“保密工资”的疑问
补充一点,需要对在职员工另外在每月的工资中,再支付一定金额的保密费吗?需要和每位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吗?如果在员工手册中统一说明可不可以?
作者:
caohaiwei
时间:
2007-4-29 11:22
标题:
RE:[原创] 有关“保密工资”的疑问
为什么要求员工承担保密义务一定要支付所谓的保密费?不论员工是否在职,对于其因工作原因而掌握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都应该无条件承担保密义务。
作者:
Apowere
时间:
2007-5-1 22:52
标题:
RE:[原创] 有关“保密工资”的疑问
不支付保密费,员工凭什么要帮你保密。再说,员工在上班工作的8小时之外的时间,所做的事情凭什么还要对公司负责?
作者:
caohaiwei
时间:
2007-5-2 20:56
标题:
提供一个案例供大家参考
被告单位**公司、被告人林*、董**侵犯商业秘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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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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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以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首例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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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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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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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单位上海**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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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林*,男,原系上海**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无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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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董**,男,原系上海工程机械厂有限公司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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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上海工程机械厂从德国引进了包括D62、D80、D100型号在内的九种规格的筒式柴油打桩锤的技术图纸等技术文件,并获得在国内运用引进技术独家许可生产的权利。1995年,该厂与上海探矿机械厂联合成立了上海金泰股份有限公司,至2002年底经资产重组,更名为上海金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2003年5月经再次资产重组,与上海探矿机械厂剥离,更名为上海工程机械厂有限公司,柴油打桩锤的知识产权归该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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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初,被告单位上海**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林*经介绍认识时任上海金泰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的被告人董**后,聘请董担任公司总工程师。此间,被告人林*提出自行制造柴油打桩锤的意向,董**即表示其可以帮忙将本单位技术图纸提供给**公司进行生产。嗣后,于2001年3至5月间,董**违反单位保密规定,利用其作为技术人员有了解、接触生产用图等技术资料的便利,将通过资料室得到的D62、D80、D100型号筒式柴油打桩锤的技术图纸非法带离出厂交于林*。为掩盖图纸真实出处,两被告人又将部分图纸上“上海工程机械厂”的字样隐去后加以复印、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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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0月,被告人林*又以**公司名义与无锡村田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信仁公司,林任公司总经理。自2001年10月至2003年12月,林*利用董**以非法手段获取的上述图纸,由董提供技术指导,仿造生产了与上海机械公司相同的上述三种型号柴油打桩锤产品共计14台,并分别以**公司及信仁公司名义低价销售给上海港务工程公司、上海三航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经审计,上述行为造成上海机械厂直接经济损失达591万余元,**公司从中获利353万余元。至案发,董**从林*处获取的年薪、代付购房首付款等奖励款项共计人民币59万元。
作者:
caohaiwei
时间:
2007-5-2 20:59
标题:
提供一个案例供大家参考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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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公司及被告人林*、董**的行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据此,判处被告单位**公司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林*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董**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一审判决后,被告单位及两名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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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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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上海工程机械厂有限公司生产的D62、D80、D100筒式柴油打桩锤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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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和“采取保密措施”是认定本案相关技术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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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认定,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而公开渠道包括出版物公开和公开销售、使用、反向工程以及口头泄密等其他方式公开。但除了出版物公开外,其他方式公开仅具有公开的可能性,并不必然导致被不特定的人所知悉,而且“知悉”不能仅仅是一知半解。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为证实上海工程机械厂有限公司生产的D62、D80、D100筒式柴油打桩锤属于商业秘密,当庭宣读了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出具的国科知鉴字[2004]2号、6号《技术鉴定报告书》及17号《补充鉴定报告书》的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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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单位及两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均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上述鉴定报告书因无鉴定专家签名,在形式上存在瑕疵,从内容上看,有诸多不实之处,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后认为,D62、D80、D100技术图纸所载技术信息系从德国引进的,早在2001年以前就被公众所知悉,D系列产品的结构、原理、主要零部件的制造技术要求、材质、热处理、机械加工工艺、加工精度要求等都已进入公知领域而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保护。据此,辩护人要求法庭对本案进行重新鉴定并建议延期审理。合议庭经评议后同意进行重新鉴定。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接收了本院重新鉴定的委托,后现场鉴定工作因故难以开展,该中心遂按照程序,根据辩护人提供的质疑意见及补充材料,作出了国科知鉴字[2004]53号《补充鉴定报告书》。结论是:当事人对2号、6号《技术鉴定报告书》和17号《补充鉴定报告书》提出的质疑意见并不影响上述鉴定结论。笔者认为,上海工程机械厂有限公司生产的D62、D80、D100筒式柴油打桩锤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问题是本案的关键,其涉及诸多筒式柴油打桩锤方面的专业技术,需要专门机构进行鉴定。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系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有鉴定资质的权威司法鉴定机构,其聘请的鉴定人也系具有资质的鉴定专家,其根据相关鉴定程序所作的上述《技术鉴定报告书》及《补充鉴定报告书》,合法有效,应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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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关于“采取保密措施”的认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解释为,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只要权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权利人的职工或业务关系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存在商业秘密,即为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B]由检察机关提供的上海工程机械厂下发的《保守国家秘密和内部秘密的暂行规定》、《技术管理条例》、《生产施工用图纸、工艺出借管理制度》等证据证实,上海工程机械厂建立了保密制度,对相关产品图纸、工艺工装图纸等技术资料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这能与证人沈耀冲、齐建明、曹锡杨、曹培琦等的证言相互印证,应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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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可以确认,上海工程机械厂有限公司生产的D62、D80、D100筒式柴油打桩锤不为公众所知悉,并能够应用于生产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同时权利人又采取了保密措施,应属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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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被告单位及两被告人是否侵犯了上海工程机械公司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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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19条之规定,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根据现有证据表明,上海工程机械厂有限公司生产的D62、D80、D100筒式柴油打桩锤是上海工程机械厂于1985年从德国引进,并获得在国内运用引进技术独家许可生产的权利。根据1985年6月4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有效),第九条第(八)项规定,供方不得强使受方接收不合理的限制性要求;未经审批机关特殊批准,合同不得含有“禁止受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引进的技术”等限制性条款,故尽管合同期满,上海工程机械厂仍系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上海工程机械厂虽经多次资产重组更名为上海工程机械厂有限公司,但D62、D80、D100筒式柴油打桩锤的知识产权仍归该公司所有。证人夏玉芳、曹培琦、莫文耀、胡祥龙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两被告人在公安侦查阶段所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B]被告人董**身为公司技术人员,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擅自将上海工程机械厂有限公司生产的D62、D80、D100筒式柴油打桩锤的关键性技术图纸披露给他人;被告人林*明知被告人董**提供的图纸系上海工程机械厂的商业秘密,仍然予以使用,被告单位及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均侵犯了上海工程机械厂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B]
作者:
南来北网
时间:
2007-5-9 17:04
标题:
RE:[原创] 有关“保密工资”的疑问
感谢!感谢!这几天我也一直在查这方面的资料,对这个问题也有了个系统的认识。谢谢各位的支持!
作者:
风一样的女子
时间:
2007-5-13 16:45
标题:
RE:[原创] 有关“保密工资”的疑问
签订保密协议就可以了,不用付保密费的
作者:
Apowere
时间:
2007-5-17 21:40
标题:
RE:[原创] 有关“保密工资”的疑问
不给保密费,员工拒签公司如何处理?
作者:
caohaiwei
时间:
2007-5-21 15:52
标题:
RE:[原创] 有关“保密工资”的疑问
保密措施可以采用多种方式,签订保密协议只是保密措施中的一种方式。用人单位只要证明已经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并且同时符合其他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员工一旦泄密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一样可以要求其赔偿。
作者:
菟菟
时间:
2007-5-24 12:11
标题:
RE:[原创] 有关“保密工资”的疑问
是呀,签保密协议就可以了,我们单位就是这么做的
作者:
哈酷
时间:
2007-5-24 12:12
标题:
RE:[原创] 有关“保密工资”的疑问
有保密协议就好,合同一般约定离职后一年吧
作者:
lala0314
时间:
2007-5-28 16:35
标题:
RE:[原创] 有关“保密工资”的疑问
签订何种协议意义已经不大了,主要的是员工真的泄密了,怎么查得出来呢?如何处置与追究呢?明明是为难HR么?让我们HRru如何在员工面前解释呢?
作者:
聪笨笨
时间:
2007-5-29 15:46
标题:
RE:[原创] 有关“保密工资”的疑问
个人认为这是职业道德问题,不用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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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保密意识的人,付费了结果也是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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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之,拥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人,不用付钱也不会泄露公司机密。
作者:
憨憨的麦包
时间:
2007-5-30 16:11
标题:
RE:[原创] 有关“保密工资”的疑问
职业道德的最基本体现!
作者:
flowerma
时间:
2007-6-14 15:26
标题:
RE:[原创] 有关“保密工资”的疑问
保守商业机密这是最基本的职业守则,是不用签合同或付钱的.但如果没有相关竞业限制补偿金,企业是不可以要求员工在离职后*年之内不能进入竞争对手公司.但如果该员工在竞争对手公司内将原企业的商业机密用于新的企业,那就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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