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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这样的合同条款合法吗? [打印本页]

作者: apple星    时间: 2007-5-15 11:57
标题: 这样的合同条款合法吗?
经甲方(用人单位)培训、试用后转正的员工,如果在甲方工作时间不满六个月(以试用之日算起)提出离职,以合同到期日为期限每少工作一个月给付甲方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金,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最高赔偿5个月,并一次性支付甲方培训费2000元整。如果在甲方工资时间超过六个月不满合同期的,一次性赔偿三个月工资。
作者: 博容天下    时间: 2007-5-16 15:50
标题: RE:这样的合同条款合法吗?
霸王条款
作者: mrmayou    时间: 2007-5-16 21:57
标题: RE:这样的合同条款合法吗?
不合理。。。
作者: Anita1979    时间: 2007-5-16 22:04
标题: RE:这样的合同条款合法吗?
看看新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就知道了,这次规定的很明确
作者: apple星    时间: 2007-5-17 13:29
标题: RE:这样的合同条款合法吗?
呵呵,谢谢三位,是一个朋友已经签订的,但是他不想诉诸仲裁,只想早点离开,我建议他和公司沟通,还不知道结果。
作者: wagonHRer    时间: 2007-6-13 21:00
标题: RE:这样的合同条款合法吗?
不合法,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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