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人网

标题: [转载] 新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一) [打印本页]

作者: zns    时间: 2007-6-26 15:51
标题: [转载] 新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一)
劳动合同法草案:单位无书面劳动合同将付双薪+ A5 u h2 e; N -劳动合同法草案& P0 O4 s2 {* h. Y; q8 }6 k   不订书面劳动合同付双薪7 B4 w; K1 }" ?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k0 e ]* c1 a9 U; c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8 o. h6 p" w) ~* e n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B* ~" B& H$ K0 O' \) v* ~, M  解读:有常委会委员认为,劳动合同法除需要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外,还应着重解决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问题,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m' x: M8 J/ |( S8 z4 o* C  明确非全日制工资标准 8 M5 w ]9 T o$ ~; g* q; s  草案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 T" @. m! q ^3 Z- w  解读:劳动合同法草案指出,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7 r, c! O5 g; [& w2 `  部分适用事业单位 ( `9 ^& m$ v% X& Z6 D, O0 {7 @ {4 G7 V  草案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5 B4 e9 d$ \! @, q, Y, |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1 i8 k* Z0 Y8 L n   解读:有常委会委员认为,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如不纳入本法调整范围,就没有法律依据对其合法权益给予有效保护。
作者: zhangjin_1985    时间: 2007-6-26 16:59
标题: RE:[转载] 新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一)
[em17] . `5 v- M- E( W3 a昨天在新浪网上也看到了~




欢迎光临 中人网 (http://bbs.chinahrd.net/)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