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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原创] 《劳动合同法》课题组长常凯教授将于本周四下午14;30分做客中人网与会员互动!需要向常凯 [打印本页]

作者: 论坛管理员    时间: 2007-7-10 09:21
标题: [原创] 《劳动合同法》课题组长常凯教授将于本周四下午14;30
[center][img]http://www.chinahrd.net/img/zc/chang.jpg[/img][/center] " M' }( D, H1 j' d3 k0 i" O D: Z[center]《劳动合同法》课题组长常凯[/center] [" q9 D$ E. a( u3 c) P8 i [URL=http://bbs.chinahrd.net/Articles/DetailAdd.aspx?detailid=930509&topicid=112999&posttable=BBS_Detail_1&boardid=30][B][color=#FF7F50]点击此处向常凯先生提问[/color][/B][/URL] : ?7 o) h) P/ s8 A. Y$ o: s' p o& t% W2 U7 D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6月29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案的出台,将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乃至企业全面经营管理产生深远的影响。如何利用劳动合同法的契机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提升员工关系管理水平,避免劳资冲突,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已经成为人力资源管理人士和各级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的关注的重点。 3 ~ x. A: R O- e + k% o. t, J0 _5 d% c5 X  为此,中人网特邀请《劳动合同法》课题组组长、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劳动法博士、博士生导师、中国劳动关系学会副会长、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常凯教授做客嘉宾聊天室与中人网董事长何国玉女士,在7月12日15:00-17:00就以“劳动合同法”颁布给HR带来的全新挑战和战略发展机会为主题展开深层次的对话讨论,届时,常凯教授也将为广大网友就所关心的《劳动合同法》相关问题进行在线交流,欢迎广大网友参与讨论。 g# ^9 Q9 E3 P 5 |! u7 T8 t2 K   为了方便到时不便参与的网友,中人网特开通本贴,24小时接受网友的提问与咨询,届时,我们将会对有代表性的问题,同常凯教授一同交流。并将答案予以回复。8 V7 s) i+ x" ], A# x, N # L" @+ F' q" c[color=#8B0000]注:由于时间关系我们将会选择具有战略性的问题交由常凯教授回答,其余劳动法问题,将由其它劳动法专家回答。[/color] 9 E3 v% M* t- z4 e1 x b( E0 [ " d: C3 G9 z% t/ U+ P4 ^ [URL=http://bbs.chinahrd.net/Articles/DetailAdd.aspx?detailid=930509&topicid=112999&posttable=BBS_Detail_1&boardid=30][B][color=#FF7F50]点击此处向常凯先生提问[/color][/B][/URL] 9 W' b7 g/ I( f6 D# \ o2 ?8 k1 F' P% q4 C' l# u5 `; p   嘉宾介绍: . G0 g2 H) b0 K0 v7 B3 G# A" z! T8 L$ p/ _) o4 \" x R   常凯 : Z, R( |8 K. D! T; i + C+ ^7 @& n( Q9 M( I  [color=#0000FF]劳动法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劳动法博士、博士生导师、中国劳动关系学会副会长、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color]。6 c4 A; @2 h6 e) i( V $ O- g8 _/ T7 o, Z' q* O  曾在天津外贸学院、中国工运学院、日本九州大学法学院任教。并任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副会长、国际劳工组织项目顾问、[color=#FF00FF]国务院法制办《劳动合同立法研究》课题组组长等[/color]。曾到十多个国家讲学和学术访问。主持过十多项部委级、国家级和国际合作的科研项目。 2 I* B/ t; n1 z7 l 4 }$ V) q, v" ~4 ~ N  在国内外出版的著作有《劳动关系?劳动者?劳权——当代中国的劳动问题》、《劳权论——当代中国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研究》《Industrial Relations in China》、《劳动关系学》等十余部,发表的论文有《论不当劳动行为立法》、《WTO、劳工标准与劳工权益保障》、《中国におけるストライキ権立法》《Collective bargaining and collective contract in China: problems and solutionsts》等百余篇。其所提出和论证的"劳权理论",受到学术界和理论界的瞩目。[EDIT]用户“中人网总经理”于2007-7-11 23:53:40编辑过此帖。[/EDIT]
作者: daminghu    时间: 2007-7-10 10:25
标题: RE:[原创] 《劳动合同法》课题组长常凯教授将做客中人网与会员
好啊!支持!!!
作者: coolsu35    时间: 2007-7-10 15:01
标题: RE:[原创] 《劳动合同法》课题组长常凯教授将做客中人网与会员
请教一下: ! E0 n2 R: z( C8 s! p" x1、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只要企业提前三十天或支付1个月工资即可与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者终止合同,但是四十六条又规定按照四十条接触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紧接着四十七条规定了补偿金按照工作年限进行补偿,我想问下,四十条和四十六、四十七条是否有冲突呢?如果按照四十条的规定内容提前三十天通知或支付了1个月的工资,是否还需要按照四十六和四十七条的规定再额外支付补偿金?- E, Z/ P) q! v W; G1 n( i 2、另外,我想再问一个问题:8 z; b e: d+ S9 r, [* g6 X" g 我的一个朋友应聘本地电业局,但是是作为外聘人员,除了待遇和正式员工差距很大外,电业局也没有和我的这个朋友签订任何合同和购买社会保险,象这种情况,新合同法是否可以保护,我的朋友在电业局已经好几年了,如果新合同法可以保护他的合法权益是否是从08年开始?我的朋友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o, ]! c9 f O" ~ 谢谢~
作者: 徐雅儿    时间: 2007-7-12 09:52
标题: RE:[原创] 《劳动合同法》课题组长常凯教授将于本周四下午14
劳动合同法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1 |0 Y- a* k, r7 _* ^: N6 A, {" {1 m我们企业是老国企,已将员工身份改制(如:原先有些年龄较大在公司呆较长时间的员工,公司将他们身份买段,一次性付给经济补偿金后改签固定期限合同;一部门虽也在公司呆较长时间,但较年轻的员工按国家有关政策他们离职时公司将给予经济补偿,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依此类推)。请问对这部分较年轻员工离职实施补偿时,! a3 d; E/ S9 _) C" B 1、身份买断补偿年限累积上到08.1.1; 8 x% T. d8 a* _- c% Q2、08.1.1后他们离职企业要实施双从补偿,即既要补偿这部分身份买断补偿,年限累积到08.1.1后;也要承担企业不与员工续约的经济补偿;' _& j: s9 R+ d6 Z6 e) p( m 3、08.1.1后身份买段补偿不需再支付,只需承担08.1.1后算起的签定合同年限,若企业不与员工续约的经济补偿。 5 [* \9 `6 P$ p4 R请问上述三个选项哪个正确,还是有其他说法,谢谢!!!
作者: zwbaby    时间: 2007-7-12 10:49
标题: RE:[原创] 《劳动合同法》课题组长常凯教授将于本周四下午14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 d' }6 f( [; Y/ S8 @ / G$ q& V& K# M8 l# s+ R& B W(现在网上至少有两个律师的解答是需要支付补偿金,新的劳动合同法我反复看了几遍,都没有发现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 K3 }0 n- H) A% Z0 E) P' V6 n7 M" v6 d& a/ E6 @( ]% t 另外,如果员工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支付补偿金的开始时间是以参加工作的时间为标准还是以2008年1月1日为标准? 1 l8 i u+ d" }. J* Q* d1 I" ]& ~4 K! k 我觉得这个问题太重要了,对于企业而言,用工成本增加太多。
作者: sucland    时间: 2007-7-12 11:03
标题: 请教常老师一个问题?
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与劳动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公司的HR在工作中往往遇到员工不签定劳动合同,例如我们石材行业,从事第一线的生产工人的文化素质低,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都不愿意签订,这个问题该怎么解决?因行业特殊,招聘相关经验的职员困难,同行业竞争压力大,企业又往往不得不用这类工人,但作为我公司在未能签订正式合同的同时,也都将此类员工缴交了社保及意外伤害保险,但这无疑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这样是否还要支付双倍工资?
作者: zhaochun@_cfu    时间: 2007-7-12 11:25
标题: RE:[原创] 《劳动合同法》课题组长常凯教授将于本周四下午14
常教授您好!, [4 P7 `+ g2 d% ~4 |* k. p 请教补偿金一些问题:0 H4 @- q% @& L5 P! x9 }" m- { 1.用人单位如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支付补偿金,如果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用人单位不需支付补偿金了吧?- k) l. B" }% {& Z6 s8 H( P 2.固定期限合同到期终止,如本人同意续签,用人单位不续签,用人单位应支付补偿金吗? 如本人提出书面不同意续签,用人单位可不支付补偿金吗?: O: X' r# J- R& \) q : _+ h- Q& a, g$ V2 q5 f) e7 Q谢谢!期待您的回复!
作者: 温馨帆    时间: 2007-7-12 11:51
标题: "合同终止"条件的约定_是否只能约定到期终止
如题.因为上次听贾富春老师讲授的新旧两法规定中,提及合同文本中,合同终止的条件只能是到期终止,而不允许约定其他的终止.- z8 _& @+ ?6 h, y$ `2 P 其实,我们公司对于无固定期限并不害怕,也有一些认识,本来想着在合同中多约定一些终止条件就OK了,可是如题是真的话,真不知该怎么办了.[em01]
作者: 智子    时间: 2007-7-12 13:05
标题: 请问一个较弱智的问题:关于企业工会或职代会与企业资方的问题
常博,您好! / f1 X5 e* F* T* r5 q6 m$ Q( M我想请问一个问题(这个问题在中人论坛上次的一个劳合法问答中也有问及到这个问题): 3 c( t: B# u# U3 C0 ]劳动合同法中有多处规定,单个员工的利益在企业单位里受到损害时,可以由企业单位里的工会主席或职工代表大会负责人出面同企业资方进行沟通,以使劳方能获得正当的利益和权利.但在现阶段办内的实际工作中,企业单位的工会主席和职代负责人都是由企业方任命的,据在下私下了解,这些被任命的人员在维护劳方利益时,要么是不"出人头地",要么是直接倒向资方,无所作为,形同虚设.前不久央视二套一期经济与法的节目也谈到国人某知名企业里,工会主席站出来为员工维权时,居然被企业方以莫须有的罪名给开除了. & X0 @7 _9 ]( }8 Y2 t) L% m 5 B$ h, p3 ?( X- }我的问题是:请问您们在商讨该劳动合同法时,这种实际情况是如何考虑的?劳方可以用什么样的符合现实情况的方式来进行弥补?
作者: 爱恋    时间: 2007-7-12 13:34
标题: 员工不愿意购买社会保险怎么办?
我是深圳一家公司的hr,在给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时,有几位员工不愿意购买,觉得没什么用。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就很被动了,请问公司有哪些方法可以保护自己的权益?谢谢!
作者: tragedy0706    时间: 2007-7-12 13:40
标题: 关于试用期的问题
第十九条提出,劳动合同期限三个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如果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如何约定试用期呢?
作者: sammyv    时间: 2007-7-12 13:53
标题: RE:[原创] 《劳动合同法》课题组长常凯教授将于本周四下午14
常博:您好!我是物流行业的HR,就新法的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过错性解除和非过错性解除的话的需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该怎样去应对?
作者: 小野猫    时间: 2007-7-12 13:58
标题: RE:[原创] 《劳动合同法》课题组长常凯教授将于本周四下午14
看了一下新版的合同法,虽然规定了试用期的时间,但好像没有具体涉及到经济赔偿的问题。如果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一年,试用期约定为两个月。如果试用期延长为三个月甚至四个月,企业要承担什么风险呢?是否要赔偿或者罚款呢?
作者: 小野猫    时间: 2007-7-12 13:59
标题: 如果超过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限,企业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看了一下新版的合同法,虽然规定了试用期的时间,但好像没有具体涉及到经济赔偿的问题。如果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一年,试用期约定为两个月。如果试用期延长为三个月甚至四个月,企业要承担什么风险呢?是否要赔偿或者罚款呢?
作者: 梦帆    时间: 2007-7-12 14:07
标题: 请教常博士
1)新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了大量规定,如果企业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消极工作且不愿接受提前解除合同(企业愿赔补偿金),企业怎么才能正常管理?' L# ~+ B9 R/ P+ D' n 2)员工2007年签订的一年期合同,到2008年期满,如果公司与其续约,是否再次期满就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如果公司在合同终止时不与其续约(员工同意续签),是不是企业也须赔补偿金?; f0 [1 I" p: I P: ?4 I1 l 3)对于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因现实的很多因素,很多企业尤其是私企,都没有工会组织。按新法的规定,只能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同意的规章实施才合法。那么,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职工大会要达成一致意见的话比较困难(因立场不同),对职工代表有没有什么规定?比如怎样的人可担任职工代表?要通过怎样的途径选举确认职工代表?职工代表人数应占员工总数的比例?
作者: liuqiming    时间: 2007-7-12 14:27
标题: 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新规定
新规定中明确指出,如用人单位与员工连续签订2个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如双方继续订立劳动合同,则应续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请问常凯教授,是这样理解吗?# h" u+ X4 I3 |- g, Q4 } 另如果员工不愿意续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呢?企业如果不按此要求依然只续定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怎么办?
作者: 周建波    时间: 2007-7-12 14:39
标题: RE:[原创] 《劳动合同法》课题组长常凯教授将于本周四下午14
常教授您好! % t0 t' s6 u* _' W6 p9 |请教一个问题: / a. Y: K2 y" M7 a公司一女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决定给予辞工处理,但由于她目前处于怀孕状态,公司应怎么操作?
作者: 唐志敏    时间: 2007-7-12 14:53
标题: 提问
《劳动合同法》颁布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作为一名人力资源工作者,我们能否既维护劳动者利益,又维护公司利益?怎么去维护
作者: tan2k    时间: 2007-7-12 15:01
标题: 关于计时/件工
常博: $ n7 B( L j) j 你好。6 [! j& ]2 @/ x+ E- C/ c L 请问对于服务行业普通使用的“计时工”和“计件工”是否也可适用此劳动合同法? % x' e7 L: P) d/ F, w 如果不适用的话,应该适用哪些法规? 3 L# \4 E4 ]% H" c谢谢!
作者: 小侠客    时间: 2007-7-12 15:12
标题: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提出解合,是否也该承担违约的责任?
常教授:: ~9 i- r5 o8 s% p" u7 `/ ? 您好!我的问题是: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双方权力义务应是平等的,单位提出解合应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但作为合同主体的另一方劳动者提出解合,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提前解合,作为合同的违约者,是否也该承担违约的责任?
作者: linnan.0926    时间: 2007-7-12 15:13
标题: 怎么回事?
[em33]
作者: tan2k    时间: 2007-7-12 15:18
标题: 关于“同工同酬”的问题
常博: {) [6 e: Z1 h: m 你好。 9 [; U& X# b8 b2 e9 j: ^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指的是针对本企业的同工,还是行业的同工?还是市场的同工同酬?5 ? z" B2 }' y! \: j 谢谢!
作者: kittoliang    时间: 2007-7-12 15:25
标题: RE:[原创] 《劳动合同法》课题组长常凯教授将于本周四下午14
[em20][em20]
作者: shq_shq    时间: 2007-7-12 15:26
标题: 怎么看不到回答内容
怎么看不到回答内容
作者: kittoliang    时间: 2007-7-12 15:26
标题: RE:[原创] 《劳动合同法》课题组长常凯教授将于本周四下午14
没有看到直播呀????
作者: dorismeimei    时间: 2007-7-12 15:29
标题: RE:[原创] 《劳动合同法》课题组长常凯教授将于本周四下午14
不知道是在线直播还是文字直播?
作者: 岁月留痕    时间: 2007-7-12 15:35
标题: RE:[原创] 《劳动合同法》课题组长常凯教授将于本周四下午14
是啊,只看到提问,没看到回答,难道这就是传说中的直播和互动,[em06][em06][em06]
作者: champagne    时间: 2007-7-12 15:41
标题: RE:[原创] 《劳动合同法》课题组长常凯教授将于本周四下午14
常教授不在这个贴,首页那里有链接
作者: hbh6011s    时间: 2007-7-12 15:46
标题: 劳动合同无效,企业也要付劳动者报酬吗?
您好,请问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无效,企业也要付劳动者报酬吗?"
作者: 论坛管理员    时间: 2007-7-12 15:47
标题: RE:[原创] 《劳动合同法》课题组长常凯教授将于本周四下午14
看直播请去中人网头条,谢谢!
作者: 论坛管理员    时间: 2007-7-12 15:54
标题: RE:[原创] 《劳动合同法》课题组长常凯教授将于本周四下午14
赶快提问阿,现在需要问题,赫赫
作者: jimingqi    时间: 2007-7-12 16:00
标题: 不解?
除了限定的2种情况下,为什么劳动者提出离职,而公司不能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作者: 论坛管理员    时间: 2007-7-12 16:38
标题: RE:[原创] 《劳动合同法》课题组长常凯教授将于本周四下午14
已经将大部分的问题提交给了常教授,他可能会有挑选一些比较普遍的问题进行解答。请有疑问的朋友继续提问,谢谢!
作者: tan2k    时间: 2007-7-12 16:49
标题: 非全日制用工
对于非全日制用工超过二十四个小时,将会如何处理?象他们可能没有签订相关协议或者合同。
作者: 梦帆    时间: 2007-7-12 16:50
标题: RE:[原创] 《劳动合同法》课题组长常凯教授将于本周四下午14
没有看到明确的回答,再次问一下:+ y" d1 ^0 A$ ]+ i: p 企业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员工大错不犯但消极工作,企业要取证他不作为或不胜任经常是很困难的,即使企业支付赔偿金,员工也可以上诉要求恢复执行劳动合同。对于守法的企业而言,大大加大管理成本。如何应对?
作者: 论坛管理员    时间: 2007-7-12 17:10
标题: RE:[原创] 《劳动合同法》课题组长常凯教授将于本周四下午14
不好意思,常教授只会挑几个有代表性的问题进行回答。一些具体的问题,还希望通过其它的途径得到解决,比如,中人网的律师答疑、劳动合同法的培训等等
作者: sctrhr    时间: 2007-7-12 23:27
标题: 关于劳动合同法执行力度问题
常博士,您好!在《劳动合同法》即将出台之际,想向您请教一下,在制定劳动合同法的时候是否有考虑到执行力度的问题?届时对劳动合同的监管力度会到什么程度?老版劳动法在执行的滞后上带来了很多的遗留问题,因此对此问题比较关注。期盼您的答复。谢谢[em01]
作者: yuko2    时间: 2007-7-13 17:17
标题: RE:[原创] 《劳动合同法》课题组长常凯教授将于本周四下午14
雷声大雨点小~ + ]6 ~5 o* x* `8 j常老师认为咱们的问题都是案例性质 " K9 b4 t3 Z$ V咱还是去找别人问吧" y. I8 J9 H+ w 毕竟这是教授并非打官司的律师,可能在仲裁庭还有点用,到了民事庭就另外一番景象了 [em11]
作者: 中人网总经理    时间: 2007-7-14 01:46
标题: 呵呵,下周四下午再来!
这次在线之所以只针对性的回复了五位会员提交的最典型的问题,没有能够更多的去解决大家技术层面的疑问,是因为这次在线的目标是“从战略高度和大家一起对大法有更深层次的理解”。 ( i* H: h) s. M: @9 Q8 r* D5 M' @5 c我们会陆续安排在线活动,从[B]战略层面、法条层面、案例层面[/B]请最权威的专家来和大家交流,接下来的每周四下午3:00,大家可以在线来一起交流。 * h5 W. i. C1 |7 C本次在线的主题是希望大家能更深入的了解这样一部大法的背景,了解到“人力资源管理法制化”的必然趋势。这样大家才能站在战略的高度去理解自己和自己的企业的用工未来所面临的将是怎样一个“法制环境”,才能从战略的高度去理解自己和自己的企业应该调整的是哪些[B]理念[/B]、哪些[B]大原则[/B]。至于说理念调整到位的同时应该应用的方法有哪些,我们可以一起不断来学习、完善。* u7 }" s1 c, ? 感谢大家的关注! 0 O7 [& f* k. R& L: S' r[em24][em23][EDIT]用户“中人网总经理”于2007-7-14 1:57:05编辑过此帖。[/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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