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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专家解答新劳动合同法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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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urnback
时间:
2007-8-11 14:07
标题:
求专家解答新劳动合同法的一个问题
本人在一外资企业工作了10年,劳动合同每年一签.2008-1-1后,公司是与我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还是签固定期限的合同?如果我在08年1月1日前或后被公司辞退,补偿金分别如何算?请哪位专家解答一下.多谢![EDIT]用户“turnback”于2007-8-11 14:17:20编辑过此帖。[/EDIT]
作者:
人的悲哀
时间:
2007-8-13 11:08
标题:
RE:求专家解答新劳动合同法的一个问题
關於第1個問題你可以要求公司給你簽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因為新的勞動合同法規定隻要勞方提出簽,資方一定要簽
+ W; G$ K. k0 w" Q
第1個2008年以前按舊的勞動法補償,以後的按新的補償,不知我的回答是不是對的
作者:
鱼虾蟹
时间:
2007-8-13 19:46
标题:
RE:求专家解答新劳动合同法的一个问题
第1条,对的,除非你自己提出签固定期限合同,否则是应当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
& Y& j0 S* W" D$ }1 u I- Q+ z& R
第2条,如果你的企业以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合同的话,你是得不到赔偿的!但如果,提前解除合同,你可以要求补偿金;如果退后,则可以按合同过期,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企业与你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5 \4 d/ s( N1 l$ z$ X; b7 Y' j
(个人见解,大家批评指正!)[em07]
作者:
江云凯
时间:
2007-8-16 20:26
标题:
RE:求专家解答新劳动合同法的一个问题
你问的是2008年1月1日前或后被公司辞退的情况,这两种情况,除非你是由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被辞退的,否则,公司均应当根据你的服务年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作者:
alone1007
时间:
2007-8-18 10:38
标题:
RE:求专家解答新劳动合同法的一个问题
[em45]
作者:
Apowere
时间:
2007-8-19 11:50
标题:
RE:求专家解答新劳动合同法的一个问题
1、在你合同到期的最后一天,装病请假。
) L5 g3 z, {& A% U) H- z r# B
2、第二天回公司后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作者:
cjvc
时间:
2007-8-19 21:30
标题:
RE:求专家解答新劳动合同法的一个问题
1、除非你明确提出签固定期限合同,否则单位应与你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 l% a. M9 s% T3 Q4 E4 }3 l8 p& B2 j& j
2、2008年1月1日前按原有规定付补偿金(看当地规定了),2008年1月1日后按《劳动合同法》执行,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作者:
yaya毛豆芽
时间:
2007-8-20 16:56
标题:
RE:求专家解答新劳动合同法的一个问题
这个十年以后可以要求签无固定期的合同
) U0 `2 V) d! p$ x5 k3 V
10是从2008算起呢还是2008之前的也算呢
作者:
潇潇凤珥
时间:
2007-8-28 18:05
标题:
RE:求专家解答新劳动合同法的一个问题
以前算
m$ ], m% D/ N3 p
合同期满补偿自08.1.1起算
作者:
52sunco
时间:
2007-8-30 10:04
标题:
RE:求专家解答新劳动合同法的一个问题
首先,满了10年,08年元旦后再续签时应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 F* Y* f/ K- s" U
$ _7 N7 A0 F. V. P
其次,楼主所说的情况,企业应该不会“辞退”,应该会采用“合同到期终止”。前者赔付明显高于后者,在一年一签的情况下,选择辞退的一般脑袋被门夹过(除非是超级人性化的有钱企业)
! H5 O6 V, @; v) V: d
9 O! R) j0 }: ~' E
“辞退”=企业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是<08年元旦前:“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最高不超过12个月”>、
m% Q9 o$ ?' S0 W% \' z
<08年起: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高于当地平均工资3倍的,按平均工资3倍支付,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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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D' n2 q: f+ G. [7 h
“终止”=合同自然到期、双方未达成续签、劳动合同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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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08年之前(企业方)终止的,除少数省市(举例:天津市05年9月实施的法规中规定,企业不续签导致终止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颁布前的也认可),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最多不超过6个月)外,是得不到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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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之后,赔偿标准=“辞退”,但工作年限从08年元旦开始计算(除非所在省市08年前有相关的补偿规定,有规定的话按照原规定补偿08年元旦前的工作年限)
作者:
52sunco
时间:
2007-8-30 10:15
标题:
re
[quote]以下是引用Apowere在2007-8-19 11:50:14的发言
5 A! k5 v3 m5 @& B' S
1、在你合同到期的最后一天,装病请假。
% [9 C- w. A! p& z% o
2、第二天回公司后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4 j* E; B8 f: u& }$ ?
**************[/quote]
' {1 F; s8 l; E" o* q9 [1 F
2 @0 _( I" c% i) f2 n
大多数公司都有“续签意向提前达成”的制度/合同条款,一般会在到期前一个月书面征询员工是否续签。
8 c I5 F" q& q/ D1 @2 Q
当然,理论上员工仍可以通过泡病号、避而不见、扭伤右手等方式,暂时隐藏到期续签“无期合同”的意图。不过...躲一个月的时间似乎有点难度,即便见不到人也可以通过EMS到前一份合同上留的通讯地址视同送达,逾期会按照“双方未达成续签意向”而自然终止。
作者:
红橙瓶子
时间:
2007-9-1 22:06
标题:
RE:求专家解答新劳动合同法的一个问题
第一个,同意楼上大部分朋友的观点,应该签无固定期,虽然新法是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但之前连续工作10年是事实,但“两次固定转无固定”另当别论。
4 q. ]. ^) l/ }7 e/ R# S- @7 p
第二个,如果是你的合同到期公司决定不与你续签,自2008年1月1日起至你合同到期日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相应补偿金,如果2008年1月1日之后解除合同,情况就不叫复杂,目前比较倾向于2008年1月1日之后按新法办,之前按当地当时规定办,但不确定,建议等立法解释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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