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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原创] 关于新的劳动合同法的理解 [打印本页]

作者: BETTY0211    时间: 2007-9-5 09:43
标题: [原创] 关于新的劳动合同法的理解
1.如何让用人单位规避赔偿违约金的风险?8 j; W7 Q) K! w9 h9 u/ d2 ~7 O; K 在新的劳动法中,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O3 ?, P& \4 x% n" G这里的“或”是指什么意思?是两者选一吗? |# }( g/ B O7 ^5 K F 8 ^# T; M* u, [% L: W 2.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解?0 W, X/ B- O/ d4 K+ q 如果某员工到2008年7月为止,已经订立了两次劳动合同,那到2008年7月开始,是否要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了呢? ^, X' U) ^, K , C7 R! r6 z# b( w6 |5 d. K请各位同行发表自己的见解,谢谢
作者: 52sunco    时间: 2007-9-6 10:44
标题: RE:[原创] 关于新的劳动合同法的理解
1.“如何规避赔偿违约金”...企业不主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完全遵法守法,就可以避免『经济补偿金』(自己汗一个-_-|||) 2 ~; E* P& x+ F* g" @这个问题太笼统了~不按上面的“绝对正确的答案”来回答的话,实在不知从何说起... 5 h# {. U% p4 n, Z0 q% w* p- T) @$ i, c 1-1.第四十条和第四十六条中“赔偿”的支付理由是不一样的。 * j/ B: e9 `. v/ u6 j0 G& f$ @第四十条指的是通常所说的“代通知金”,“或”是指企业要么提前1个月通知、要么『额外』一个月工资+即时通知离职。 / ~, E# Y9 }- }2 `" B" d“代通知金”依法支付与否,不影响企业继续承担符合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经济赔偿义务。 ( r& T1 i" ?6 K$ q$ t! ]# m6 S& a% H6 o5 a* A' b 2.08年元旦『以后』,签过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再次续签的需要签订“无期合同”。 , f- n8 D. q, C9 e. x! D“某员工到2008年7月为止,已经订立了两次劳动合同”,除非他是从08元旦到7月之间签过两次合同的(比如:<2008.1.1~3.31>和<2008.4.1~6.30>两次),否则7月续签时不必签无期。
作者: BETTY0211    时间: 2007-9-14 09:31
标题: THANK YOU
哦,知道了,谢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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