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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原创] 岗位空缺费代替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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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ekecai
时间:
2007-9-6 13:13
标题:
[原创] 岗位空缺费代替违约金
我朋友和所在企业签定合同时,合同上面没有违约金之类的字眼,代替的是岗位空缺费.人事专员说那实际上就是岗位空缺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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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样替代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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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员工离职,发生劳动纠纷,员工该付这费用吗?能够获得新法的支持吗?
作者:
52sunco
时间:
2007-9-6 13:16
标题:
RE:[原创] 岗位空缺费代替违约金
新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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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元旦起,主动离职不必承担违约金、有专项培训协议的除外。
作者:
kekecai
时间:
2007-9-6 20:35
标题:
RE:[原创] 岗位空缺费代替违约金
很是谢谢
$ s. V$ j% e5 i b
现在企业都在规避这种约束,虽然能够不必承担,但是企业约束员工的条件还有很多,例如档案,户口等等
作者:
52sunco
时间:
2007-9-7 09:26
标题:
不必担心
[quote]以下是引用kekecai在2007-9-6 20:34:51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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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企业约束员工的条件还有很多,例如档案,户口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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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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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手续办理完毕,企业无权以任何理由扣押劳动者地人事档案、户口、保险、证书等,即使工作交接不全或有欠款(物)未结。
* H! C* U4 A6 f( y: K
如果企业HR对法律不熟悉或被管理者“逼迫”出现扣押以上材料的情况,离职员工可以通过仲裁来要求企业立即转出,并赔偿相关损失(往返交通费,保险断缴、应聘材料不全导致就业困难等),一告一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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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08年元旦后,《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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