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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原创] 问:《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 [打印本页]

作者: 不嫁    时间: 2007-9-13 13:49
标题: [原创] 问:《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 o1 L9 h' F: c& Z1 }, u2 |9 l+ c( W0 S4 b2 P. n$ h, T0 l6 E# y 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是指从2008.1.1起开始算还是说员工以前有在公司呆了一年以上的但没签合同,视为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作者: 宇一子衿    时间: 2007-9-13 14:30
标题: RE:[原创] 问:《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
从2008年1月1日起,如果不签合同要支付2倍的工资你愿意吗?
作者: 中国优势    时间: 2007-9-13 23:51
标题: RE:[原创] 问:《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
在08年1月前没有签订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一年以上,应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6 r+ E9 ?* w( W1 D s* z 另一个问题:仅仅是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还需不需要支付两倍工资??
作者: 不嫁    时间: 2007-9-14 09:13
标题: RE:[原创] 问:《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
那么,还需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呢?请高手解答。
作者: 宇一子衿    时间: 2007-9-14 09:38
标题: RE:[原创] 问:《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
个人理解:“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表明用人单位不得以法定的解除劳动条款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才能解除劳动关系。它并不表明事实上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进而规避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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