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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关于《新劳动合同法》的 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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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ojh2008
时间:
2007-9-17 18:36
标题:
[原创] 关于《新劳动合同法》的 疑惑
关于《新劳动合同法》 我先提个问题: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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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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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对此,用排除法理解,在合同期满时,如果公司不同意续签,或者双方都不同意续签,或者降低约定条件,这些情况下,公司都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 对不符合续签要求的员工,从公司的立场出发,我们当然是希望他能主动提出辞职。那么,对于那么我们不想续签的员工,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我们应该以什么方式通过什么渠道向该员工传递公司的本意或信息,然后让他主动提出辞职呢?又或者,该员工熟悉相关劳动法规,维权意识又强,而公司又不愿意支付经济补偿,势必出现双方的僵持状况,这种情况下,我们又该如何处理?难道我们就一定要乖乖地捧出补偿金才能“请”他出去吗? 作为一个劳动者,我当然不希望出现这种情况。但我们作为一个企业的HR人,我们不得不违背人性的某些东西,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职位责任与社会责责任,鱼和熊掌不可兼得,有时,我们只能放弃后者! 针对这个,调岗降薪在新法实施前还是可以行的通的 但是实施后,平行调岗失去意义,若要降职或降薪,就OVER了,新法有规定,若降低续签条件,劳动者可以拒绝续签,在这样的情况下终止,公司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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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在弄一个相关的报告,遇到很多问题,这是其中之一。大家帮忙想想办法!谢谢了
作者:
学习型小人物
时间:
2007-9-18 14:40
标题:
RE:[原创] 关于《新劳动合同法》的 疑惑
我们为这个也很头疼。。。。
作者:
52sunco
时间:
2007-9-18 17:56
标题:
不存在合法&合情&amp
不违法的前提下,企业主动解除/终止理论上只有支付补偿一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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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的内容有可能引起劳动者立场的网友的非议,但这里毕竟是一个HR论坛,隐晦地说说理论之外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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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主动离职』的原因可以分为企业内部的推力和企业外部的拉力。增加推力or拉力都有可能促使员工主动辞职~当然,也有油盐不浸、比拼耐力的钉子户,这就需要HR自行判断、是否尽早壮士断腕了~
Q- {+ w' 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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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推力的方式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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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上的——通过绩效考核合法地长期保持同等岗位的低收入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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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精神上的——公布考核结果造成长期挫折感和公司全员关注,“绩效促进小组”长期扶持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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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拉力的方式举例:
- _$ `- ^9 P) H f
联系其他公司,由同行接收、或伪装猎头制造良好的职业前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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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细说了~免得连累自己被劳动者“问候”[em15][EDIT]用户“52sunco”于2007-9-18 18:11:19编辑过此帖。[/EDIT]
作者:
ojh2008
时间:
2007-9-20 01:06
标题:
RE:[原创] 关于《新劳动合同法》的 疑惑
二楼的兄弟,能不能详细点说啊!!你的建议我个人觉得很好,也许也很凑效,可是需要的时间过长了!一般来说,我们的准备时间也许只有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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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djhou1@crystal-yida.cn 联系我,我们谈论谈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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