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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竞业禁止,我们应当如何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寻路之人    时间: 2007-9-20 11:48
标题: 关于竞业禁止,我们应当如何处理?
劳动法中关于竞业禁止做出了一些规定,现在我遇到一个这样的问题,希望大家能给点意见。我公司一名技术人员曾经在其他地方工作时签订保密协议,但之后辞职不干,来到我公司。我公司与他原单位属于竞争行业,原单位以他违反保密协议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他原单位在他辞职时并没有依照劳动法规定付他相应的补偿金,这应到是不成立的保密协议吧?不知道现在我们应该怎么应对?如果那个单位在他原来的工资中动手脚,抽出一部分视为补偿金,我们应该怎么办?请大家多指教啊!
作者: caohaiwei    时间: 2007-9-20 22:59
标题: RE:关于竞业禁止,我们应当如何处理?
有些地方有明确规定,竞业禁止补偿金是在离职时或者离职后的一段时间内支付的,如果在工资中单独列明一部分属于补偿金的往往不会被认可。查一下你所在的地方又没有相关的规定。
作者: 江云凯    时间: 2007-9-20 23:19
标题: RE:关于竞业禁止,我们应当如何处理?
保密和竞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们一般会让客户签《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但很多公司会把这两件事放在一个《保密协议》中约定,所以:; `; @' {4 f- X, X! _ 1、你先看看,你公司的这个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是否有竞业限制的条款,如果协议只要求该员工承担保密义务,没有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则不用理会原公司。 ; k, f$ k( r5 q! X4 z# q% p2、如果没有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则不用理会原公司。- _2 N: Q a4 h9 }' {+ M2 _ 3、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竞业限制补偿金应当时离职之后支付的。, P' r+ G, J) _/ D 4、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是否需要离职之后支付补偿,但是,你说原单位在工资中动手脚,我觉得不可行,因为工资单都有签名的,比较难改。如果工资单没签名?呵呵,没签名你怎么可能认可?[em17]
作者: 无所谓的    时间: 2007-9-22 22:37
标题: RE:关于竞业禁止,我们应当如何处理?
楼上第4点:"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是否需要离职之后支付" ——上海就有规定!
作者: 阳光雨人    时间: 2010-4-8 09:29
标题: 回复:关于竞业禁止,我们应当如何处理?
如果企业在工资中体现了保密,一般在在职期间履行保密议务,离职后需签竞业协议并支付补偿金才有效。,
作者: lxy129    时间: 2010-4-8 09:39
标题: 回复:关于竞业禁止,我们应当如何处理?
楼上几位说得都很正确,你们大可不必理原单位,他们仲裁一定会输的。从工资中分离出所谓保密费是不受支持的,补偿一定是在离职后给予才是对的
作者: 大尾巴的鱼    时间: 2010-4-8 09:47
标题: 回复:关于竞业禁止,我们应当如何处理?
3楼说的很对,保密和竞业禁止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同时竞业禁止也是要再员工离职后给补偿的,再有企业告员工违反保密协定是需要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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