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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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欢迎参与《劳动合同法》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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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尤文图斯
时间:
2007-11-7 10:56
标题:
[原创] 欢迎参与《劳动合同法》的讨论
很久很久没来中人网,上来一看,还是跟以前一样,挺热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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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这不仅是一个话题,也是一个方向,有愿意交流的同仁,发展一下《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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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先罗嗦几句:
2 Y) U: w9 K5 w) c! k
1、该法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促进法制的健全,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进和谐社会的制度保证。更好地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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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方想通过降低人工成本(工资、福利、保险)来获取利润的难度越来越大,这也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条件,也就是资方以成本的付出,换取和谐的劳动关系,为和谐社会做点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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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方通过法律的保证,并通过努力工作,实现自己期望的目标,即获得稳定的工作、满意的薪酬、完善的社会保险、较好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等等。
作者:
骑猪嗷嗷飞
时间:
2007-11-7 20:41
标题:
RE:[原创] 欢迎参与《劳动合同法》的讨论
如果资方是一个历来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来健全自己的管理守法的企业,那么《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其成本支出也不会比现在的高多少,而其劳资关系必定会更加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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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法律是一大进步,可是各个地区的执行力不同,其效果在不同地区就会有不同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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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说好还是为之过早,只有执行好了,才叫真正的好。
作者:
牛牛毛毛
时间:
2007-11-11 18:04
标题:
RE:[原创] 欢迎参与《劳动合同法》的讨论
我有个难题请教各位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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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在许多大超市都设有促销员,每天工作6个小时左右,含中午吃饭的时间,以前,都没签合同,而且她们中的干够一年才给买基本养老保险,现在按新法该怎么办?签什么样的合同?保险该怎么上呢?要知道,我们家促销很多,而且,促销员的所有收入都是我们发,超市还每人收我们很高的管理费,该怎么办?急死我![em03]
作者:
尤文图斯
时间:
2007-11-12 16:21
标题:
RE:[原创] 欢迎参与《劳动合同法》的讨论
不执行劳动法的企业太多太多,就看如何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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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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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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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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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订立劳动合同,后果相当相当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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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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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主要有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等,你可以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咨询,填表后就开始办理社会保险事宜了。
6 m. K9 D6 k/ L) o
最后一个问题,不太明白。
作者:
波斯猫2005
时间:
2007-11-14 11:14
标题:
RE:[原创] 欢迎参与《劳动合同法》的讨论
1、如果试用期间发现不符合企业录用条件,企业单方接触合同,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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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合同法没有提及住房公积金一项,如果企业在给员工提供的福利当中没有此项是不是合法?
作者:
碧海星愿
时间:
2007-11-16 00:43
标题:
RE:[原创] 欢迎参与《劳动合同法》的讨论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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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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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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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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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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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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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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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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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医疗期满不能从事或另行安排工作的,不能胜任培训后仍不能胜任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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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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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劳动合同期满的;)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同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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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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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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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这就可以了。
作者:
ricky9604
时间:
2007-11-16 15:27
标题:
回复
[em17]
作者:
黑色空间
时间:
2007-11-17 19:20
标题:
RE:[原创] 欢迎参与《劳动合同法》的讨论
應該可以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吧!?
- m/ o) U2 l2 z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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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6個鐘頭的話,就可以把原來一個人的工作給兩個人做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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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促銷員工作3個小時就不違反非全日制用工的標準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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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小時計算工資
作者:
黑色空间
时间:
2007-11-17 19:23
标题:
RE:[原创] 欢迎参与《劳动合同法》的讨论
我覺得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應該說有利有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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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45嵗以上的雙十人員基本上都逃不過解聘的結果
) g4 ]7 \1 {7 M$ z7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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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的反而更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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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也有好的地方,現在企業不規範的話受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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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勞動者了。不像以前是罰給國家..
作者:
ricky9604
时间:
2007-11-20 13:58
标题:
回复
[em17]
作者:
王新华
时间:
2007-11-22 15:58
标题:
RE:[原创] 欢迎参与《劳动合同法》的讨论
请教:新法实施在即,现在选择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合宜?有哪位同仁用过劳务派遣,明示,万分感谢!
作者:
山风888
时间:
2007-11-28 13:49
标题:
RE:[原创] 欢迎参与《劳动合同法》的讨论
前面很多同仁都提到执行力的问题,有同感。
4 x( X( `. r: e1 @
以现在的劳动法为例,真正严格执行的企业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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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的确劳动合同法在劳动者利益保护方面有了进一步的提升,但法律保障体系的建立更为重要。
作者:
xsm12358
时间:
2007-11-29 11:29
标题:
RE:[原创] 欢迎参与《劳动合同法》的讨论
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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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之际,有的公司要求部分员工与第三方(人力资源部)签合同,还有部分员工与公司签合同,这两者哪个更利于员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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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朋友,若有知晓得请告知,谢谢!
作者:
lu22406320
时间:
2007-11-30 15:26
标题:
RE:[原创] 欢迎参与《劳动合同法》的讨论
请教:
+ B. Z7 u! c k1 q! O
如果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约定合同期满离职一次给付多少钱,如果合同没有到期离职则这笔钱就没有,请问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违反的是那条法律?谢谢了!
作者:
黑色空间
时间:
2007-12-1 19:42
标题:
RE:[原创] 欢迎参与《劳动合同法》的讨论
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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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q# J/ F2 H2 Q8 t' ~
这个合同本身就属于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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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不违反其中提到的那几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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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只需提前三十天便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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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应该约定当然是无效的啦?!
作者:
飞雪安妮
时间:
2007-12-5 10:54
标题:
RE:[原创] 欢迎参与《劳动合同法》的讨论
新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务派遣也是合宜的,而且更加的规范的劳动派遣,[em33][em33][em31][em31]
作者:
ricky9604
时间:
2007-12-8 13:24
标题:
RE:[原创] 欢迎参与《劳动合同法》的讨论
支持
作者:
bonniecai
时间:
2007-12-12 10:04
标题:
RE:[原创] 欢迎参与《劳动合同法》的讨论
本人对新法的执行效果不抱乐观态度,因为就算是旧法到现在都没有多少企业是真正的合法执行.
作者:
bonniecai
时间:
2007-12-12 10:09
标题:
RE:[原创] 欢迎参与《劳动合同法》的讨论
本人对新法的执行力度不抱乐观的态度,因为到现在就算是旧法也没有多少企业能真正地合法执行.
作者:
bonniecai
时间:
2007-12-12 10:09
标题:
RE:[原创] 欢迎参与《劳动合同法》的讨论
[em03]
作者:
leizaiqiang
时间:
2007-12-14 13:05
标题:
RE:[原创] 欢迎参与《劳动合同法》的讨论
我们需要等待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的出台才能进一步明确执行力度。但作为企业来说,如果想进一步提高企业竞争力,执行而不是规避,这必然是正确的选择。
3 k0 Y0 U* P! p' e
本人愿意与同行分享更多个人经验。QQ:491654797
作者:
青鱼1973
时间:
2007-12-24 13:13
标题:
re :主题:[原创] 欢迎参与《劳动合同法》的讨论
在我到新公司的时候,对方提出了试用期是三个月不超过6个月,但是合同的期限先签一年,那按劳动合同法是不符合法律的,那该部分约定的试用期是否是无效?是否是企业为了规避解除合同过程中可能需要支付补偿金才故意延长的啊?
作者:
北桔子
时间:
2008-1-11 09:34
标题:
RE:[原创] 欢迎参与《劳动合同法》的讨论
今年关于劳动用工的相关制度,从今年劳动合同的颁布,到带薪年休假的提出,我认为国家在不断的消除阶级的划分,消除劳动者身份的不平等,象国企,正式员工和临时员工,做相同的工作,收入能相差一倍以上。这是劳动人民内部的阶级,劳动人民是光荣的,是平等的,只有岗位的不同,没有身份的不同。
作者:
尤文图斯
时间:
2008-1-16 17:23
标题:
RE:[原创] 欢迎参与《劳动合同法》的讨论
政府一定要负起保护弱势群体的责任
作者:
ricky9604
时间:
2008-1-18 19:12
标题:
支持
关键看企业所处地区的执行力度
作者:
ricky9604
时间:
2008-1-18 19:13
标题:
支持
[em07]
作者:
ricky9604
时间:
2008-1-18 19:13
标题:
支持
[em04]
作者:
ricky9604
时间:
2008-1-18 19:15
标题:
支持
[em03]
作者:
ricky9604
时间:
2008-1-18 19:15
标题:
支持
[em03]
作者:
尤文图斯
时间:
2008-1-21 09:08
标题:
参考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 W7 o: @8 ]& j" p4 e9 X
住房公积金做为员工福利,国家没有强制执行的规定,可以不提供。
作者:
尤文图斯
时间:
2008-1-21 09:13
标题:
参考
劳务派遣在中国可以说泛滥成灾,尤其是《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但国家已经注意到了这一点,年内会有更进一步的规范性解释。
2 Z1 f( i# z9 O. i
《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了的劳务派遣的范围,即: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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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这个规定,劳务派遣的数量会很少,发达国家劳务派遣的数量约为3-5%,在中国,很多事情带有中国特色,和发达国家是不一样的。
0 K. J7 w$ G& n' p. Q
就看外部监管力度如何了。
作者:
尤文图斯
时间:
2008-1-21 09:17
标题:
参考
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合同期满离职一次给付钱不合法,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不再续签,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赔偿金,如合同未到期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按照规定是可以解除的,但须支付约定的赔偿金,如培训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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