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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原创] 员工连续无故旷工15天以上,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不给予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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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ucina
时间:
2007-11-16 17:25
标题:
[原创] 员工连续无故旷工15天以上,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
我公司部分员工不办手续就不来上班了,如果视为旷工,且员工连续无故旷工15天以上,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不给予补偿金?
作者:
碧海星愿
时间:
2007-11-16 21:30
标题:
RE:[原创] 员工连续无故旷工15天以上,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给!
作者:
一级菜鸟
时间:
2007-11-17 17:54
标题:
RE:[原创] 员工连续无故旷工15天以上,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em24]
作者:
52sunco
时间:
2007-11-19 13:06
标题:
RE:[原创] 员工连续无故旷工15天以上,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企业内已经合法地书面约定“员工无故缺勤(累计)达到XX天,视为严重违反制度”的相应条款,则该员工的行为可以按照员工过错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形式,由企业方无偿予以解除。
作者:
和萨
时间:
2007-11-19 14:44
标题:
RE:[原创] 员工连续无故旷工15天以上,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支持楼上人的观点,看企业的规章制度
作者:
凭海临风
时间:
2007-11-22 16:05
标题:
RE:[原创] 员工连续无故旷工15天以上,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不需要给,
( h( s0 G/ Z6 L9 `9 H. v8 j
即使公司没有规章制度约束,国家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规定的
作者:
52sunco
时间:
2007-11-23 12:33
标题:
RE:[原创] 员工连续无故旷工15天以上,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晕~总看到同行引用这个《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难道都来自国企和事业单位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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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color=#DC143C][color=#DEB887]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color][/color]。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或惩罚,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EDIT]用户“52sunco”于2007-11-23 12:39:32编辑过此帖。[/EDIT]
作者:
风云雪
时间:
2007-11-23 14:23
标题:
RE:[原创] 员工连续无故旷工15天以上,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不需要给,连续15天可以按照法律程序进行除名
作者:
52sunco
时间:
2007-11-23 17:47
标题:
RE:[原创] 员工连续无故旷工15天以上,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请问楼上的《劳动合同法》还有“除名”字样么...[em06]
作者:
一级菜鸟
时间:
2007-11-23 21:44
标题:
RE:[原创] 员工连续无故旷工15天以上,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em15]
作者:
steargu
时间:
2007-11-24 22:01
标题:
制度必须有效
[quote]以下是引用52sunco在2007-11-19 13:06:21的发言
9 p% _% Q% |$ T. J4 a
如果企业内已经合法地书面约定“员工无故缺勤(累计)达到XX天,视为严重违反制度”的相应条款,则该员工的行为可以按照员工过错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形式,由企业方无偿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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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4 d3 E% h2 g6 q* h% x6 _
规章制度,应是经过员工讨论/职工代表讨论,工会审议过,并正式下发使用的。
作者:
山风888
时间:
2007-11-29 16:27
标题:
RE:[原创] 员工连续无故旷工15天以上,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不敢确定,应该是不用给吧。有大虾作个权威解释吗?
作者:
txww
时间:
2007-12-7 15:12
标题:
RE:[原创] 员工连续无故旷工15天以上,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是规定了“职工连续旷工15日,累计旷工30日可作除名处理”。虽然这个条例是针对当时的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来说的,但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是适用于其他性质的企业的。同时不能简单地认为有条例规定就不需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了,如果贵公司制度规定“连续旷工20天才除名”则按具体制度执行,“可以除名”不是“必须除名”。关键是1、是贵公司是否有这样的规章制度,2、如果有这样的制度,则该制度是否经过必要的程序制定,3、公示或对职工培训让他们知晓(须有证据证明)(此三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中有明确的规定)。[EDIT]用户“txww”于2007-12-7 15:18:37编辑过此帖。[/EDIT]
作者:
ojh2008
时间:
2007-12-9 03:04
标题:
RE:[原创] 员工连续无故旷工15天以上,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大家冷静
作者:
狼行
时间:
2007-12-9 15:03
标题:
RE:[原创] 员工连续无故旷工15天以上,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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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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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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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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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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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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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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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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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已经违法企业的规定,当然不用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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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指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贪污、盗窃、赌博、不够刑事处分的;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犯有其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此处“严重”二字很重要,什么情况属于“严重”,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应当在规章制度中进行明确以利于操作。也就是说需要用人单位事先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哪些情况属于“严重情形”,且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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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重失职也就是具有严重渎职行为,如值班时间不负责、擅离职守,致使工厂的产品或原材料被盗,或由于粗心大意,使本该发现的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造成事故发生,对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这里的需要注意的是:严重失职和营私舞弊只有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严重”及“重大损害”仍然需要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重大损害”应当以书面形式量化,如达到10000元则为“重大损害”,方可以作为“重大损害”的标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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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并向劳动者发出书面通知书,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情况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发出书面通知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并应当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劳动者已签名确认送达的书面通知书、劳动者的书面辞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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