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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操中的几点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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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思乱舞
时间:
2007-12-6 13:31
标题:
劳动合同法实操中的几点疑问
2008年1月1日起新法生效,目前我们正在做个方面的准备希望能够正确按照法律行事。但是在实施过程中我们碰到了几点问题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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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如果按照通常的情况签订一年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最多能约定几个月?是一个月还是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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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前身为A公司,员工甲1996年7跃入职。后经过多年的发展A公司按照业务情况分为BCDE四个公司,员工甲被分到B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在新法实施后B公司是否需要与员工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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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帮忙指点一下
作者:
江云凯
时间:
2007-12-6 16:45
标题:
RE:劳动合同法实操中的几点疑问
1、如果合同期是从2008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如果合同期是从2008年1月1日-2009年1月1日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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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理论上不用,但各地有不同判例。
作者:
sunzjhrd
时间:
2007-12-7 13:25
标题:
RE:劳动合同法实操中的几点疑问
[em04][em06]
作者:
狼行
时间:
2007-12-9 14:16
标题:
RE:劳动合同法实操中的几点疑问
1.不能签约一年合同,所以你的试用期约定会是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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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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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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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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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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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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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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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如果是和B单位的合同未满10年的话,就不需要签署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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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句是签署无固定期限的合同怎么了?不是一样有规定可以解决吗??
作者:
胡思乱舞
时间:
2007-12-10 11:12
标题:
RE:劳动合同法实操中的几点疑问
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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