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人网
标题:
[原创] [讨论]有感于东莞事件
[打印本页]
作者:
14年
时间:
2007-12-8 09:47
标题:
[原创] [讨论]有感于东莞事件
[B]东莞的事件在央视二套看到了。看到劳动保障机关领导的解说及语气很为企业感到郁闷。
( W1 r, w3 Z+ t- ?& A8 J- V& K+ Z
- X% \2 D) q$ a6 Z
“白花了几百万!!”说得轻松,而且事不关己。
! Y& L5 {4 A2 t! d
) j3 k- e1 |4 Z7 J( a2 Q/ G
老实说,这几百万不是天上掉下来的,更不是贪污受贿得来的,是企业和职工一同用劳动换来的。所以,对于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小型企业来说,没有多少百万来白花!!!
$ {2 {) K3 r; X: W% C* p
) g( \( X) b4 j
如果企业想清除员工工龄,并向立法、执法部门寻求帮助时,有关机关应当予以指出解决办法。因为这类行政机关帮扶、、指导、监察对象并非只有劳动者,企业显然也属于其中。行政机关如果没能做好解释工作,应当属于“不作为”。当然,在解决劳动者或是企业的问题同时,行政机关应同时进行正确的引,而这是解决问题之外的另一项工作。换句话说,行政机关应有两套办法,一是利用法律为当事主体解决问题,二是综合考虑事件多方关系,提出权衡建议。当有关事件主体均未能采用行政机关建议,进而导致违法的,这时则是执法者铁面无私的时刻。劳动保障机关应是两面的,一是劳动者、企业的服务单位;二是对有违法行为者进行教育处罚的单位。两者相结合才是有机整体。
' G4 g/ _, `2 u
/ I. O0 ?2 E. Q! d
只有这样,企业才不会走弯路,浪费钱财。官员才不会有那种轻松语气。
( v) w+ y e( B: W
" d# @7 ~) u H! Y
现在的状态一部法律没能被很好理解,从而被误解,被想象成“陷阱”,从而掉下去的有蹒跚中的企业,有辛苦可怜的员工,唯独没有立法者。这显然是有问题的。
: k$ i7 P, B% |& G# Q& [
% T) e! q* c* u, Q: G C" F& H
所以央视的那些非立法者们、执法者们才会呼吁,一部法律是需要宣传的,这才是负责任的态度。
% e% e' A# z2 e$ \/ B
0 I8 w6 N3 |8 B8 K5 ~( c
wyj 8/12
! ^" n- `5 c) C) M
[/B]
作者:
天使之翼2006
时间:
2007-12-9 12:23
标题:
RE:[原创] [讨论]有感于东莞事件
劳动保障机关应是两面的,一是劳动者、企业的服务单位;二是对有违法行为者进行教育处罚的单位。两者相结合才是有机整体...
作者:
狼行
时间:
2007-12-9 12:51
标题:
RE:[原创] [讨论]有感于东莞事件
我是在东莞工作的职业人,我们从事的工作更是和这部新法息息相关;对此我们不能有更多的评价和讨论.
; ?! X* B. |8 ^( h% a( z7 T
希望企业的负责人能更好的理解新法的内涵,不要再做一些无谓的行为,遵守法律的规定,做好自己的企业规划,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赚取自己应得的利润,有什么可担忧的![EDIT]用户“狼行”于2007-12-9 12:57:23编辑过此帖。[/EDIT]
作者:
14年
时间:
2007-12-10 14:00
标题:
RE:[原创] [讨论]有感于东莞事件
企业和劳动者都需要关心哦
作者:
52sunco
时间:
2007-12-11 10:38
标题:
RE:[原创] [讨论]有感于东莞事件
“企业想清除员工工龄”,谁赋予过企业这样剥夺劳动者权利的特权?[em18]
( Y$ E( F. E- R9 C
. \/ |$ w% M5 J$ r8 m" f5 h; F
完全懂和完全不懂都不要紧,就怕半瓶子醋加胆壮——“我觉得存在漏洞,应该可以这样‘规避’”。之前咨询过劳动部门么?咨询过工会组织么?
6 ~# O B* ? Q+ E5 A
5 f0 t6 f: z: b, z7 O2 [- T; B+ U
司法解释没出台之前,“应对”措施太多太经典了、不得不钦佩。然而,运动员不应该自作聪明、把组委会当成傻子,毕竟人家才是规则的制定者。
0 ^5 i% V; \. s( r* w
2 X4 A5 w3 B @' h, M2 b, ]) t
好比杀人是违法的,有心人非要去钻研“逼他自杀”“骗他自杀”“花钱引诱他自杀”是不是可以规避法律,并付诸实践...把钱给了意向被害人后,发现这样也是违法的,而且人家拿了钱不去死、还反诉自己蓄意谋害(未遂)时,不禁觉得自己很委屈——“为什么没有人早点把每一种违法的行为都列举给我呢”。[em35]
5 N+ ~. q/ b7 R! O7 t3 R2 t
y2 W! Y* k9 U
至于宣传力度的问题,个人觉得此次《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还是很到位的,不可能做到挨家上门普法解读的,自身予以一定关注下资讯还是满多的。
7 |: Y/ s# p- U
. q) _ t( v% o5 `9 L! i
一句话,“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EDIT]用户“52sunco”于2007-12-11 10:57:28编辑过此帖。[/EDIT]
欢迎光临 中人网 (http://bbs.chinahrd.net/)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