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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派遣的影响 [打印本页]

作者: 智金星    时间: 2008-1-6 16:22
标题: 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派遣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k( u" D6 U5 B7 D(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0 c9 c% o/ m% {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f6 w) B1 s1 ?( ^( C! F& z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O7 N: @# O# N8 p9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8 z I2 ?9 G3 P&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 ?: ?7 q; P- l8 L; K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 g& f9 {0 @3 P2 O+ a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 v3 _* g. {4 F s& K # z& W m6 x* ] 解读:# B6 ~7 k3 Q. X" Y, w1 m8 N 此次劳务派遣新的规定中对用人单位影响较大的变化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3、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等。& g d( n' e" Y$ ~( {# B# X% b) w * B& M1 d" ~& ]5 L+ y, y 讨论问题:% h. [( Z6 ?8 j (1)目前,你的公司是如何调整劳动派遣用工制度的?8 c4 j/ I2 I1 H/ ?8 }: { (2)如何理解"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你的公司 * P; i$ E" o( P- C 哪些岗位可能会受到影响?如何解决?
作者: 尤文图斯    时间: 2008-1-9 10:31
标题: RE: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派遣的影响
没必要讨论,只要监管部门象以前一样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任何事情都会迎刃而解。 , n9 h' T4 o/ U为什么会出现劳务派遣这样的用工形式,在讨论之前一定要把这个问题说清楚。# l q4 _, h( U* `8 a0 X9 C) p 劳务派遣企业大多数是政府劳动部门办的,说白了是他们自己带头在钻法律的空子,他们是自己监管自己,哈哈,听起来很好笑,但中国就是这个样,利用权利谋私太普遍了。劳动行政带头违法,那其他人也就跟着违法。如果他们不带头做,谁还敢做呢? " L; S7 E, B& ~( O5 b劳动部门的职能是监督用人单位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可是现在的劳动部门却自己搞劳务派遣,带头违法。劳务派遣就是用人单位收取用工单位一定的管理费,用工单位不想增加人力成本(工资、保险)才同意派遣,如果政府监督部门照章办事,用工单位会出现这种情况吗?
作者: 尤文图斯    时间: 2008-1-9 10:58
标题: RE: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派遣的影响
没有劳务派遣,劳动者只被用人单位剥削,有了劳务派遣,劳动者就要被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同时剥削.哈哈
作者: zjq163    时间: 2008-1-9 12:11
标题: RE: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派遣的影响
国家输送到国外的劳务就属于劳务派遣
作者: yezi999    时间: 2008-1-9 13:14
标题: 赞成
以上观点非常认同。确实大多劳务派遣是劳动局隶属企业或三产,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争议仲裁到执行,执行难...
作者: 故人何在    时间: 2008-1-9 13:21
标题: RE: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派遣的影响
非常认同以上观点,但是什么岗位才是“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真的很难认定
作者: tianyue0615    时间: 2008-1-10 13:29
标题: RE: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派遣的影响
运用劳务派遣不是长久之计,但是可以短期过渡) O1 p r5 P$ y7 l0 ?8 ` 劳务派遣的存在是有市场客观需求的必然结果,当然也有一些职能机构、部门主观利润塑求的原因。应该说:从国外引渡过来的“劳务派遣”到了中国,就变成了中国特色。 9 x& h0 ]( F% A+ ?, ?6 P8 |真正伤害劳动者权益的不是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而是选择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企业主管部门/人员,他们的目的不纯。所有劳资矛盾,一定要找到本质原因再讲
作者: samtpe    时间: 2008-1-10 15:12
标题: RE: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派遣的影响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_75条(征求意见稿) . H6 ?) K1 e: q* H" t2 i75、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 9 W. K& ]! L# s' _) _ 6 D8 c1 P/ W, G e5 U2 [/ ~& d$ R) S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_ " e- C7 \# q) J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作者: 北桔子    时间: 2008-1-11 09:56
标题: RE: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派遣的影响
既然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工资福利支付都一样,那么用工单位为什么还要费劲去找劳务派遣啊,管理要自己管,毕竟是为自己公司做事,工会要参加,保险要缴纳,等等。何苦再多交一部分管理费给派遣单位呢? / |: B: g4 n" H 一直认为同岗同酬是个很不错的提法,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可以逐步消除中国几千年来人的不平等观念,人和人没有什么不同,只是岗位的不同。
作者: 晓屋    时间: 2008-1-11 10:50
标题: RE: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派遣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的执行真能到位的话,许多矛盾将不攻自破。
作者: 晓屋    时间: 2008-1-11 10:59
标题: RE: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派遣的影响
关键看“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实施."这二条的执行力度。国家如能对这二条的执行开展不折不扣的监管的话,所以国有单位的劳务派遣将会自动放弃。
作者: 晓屋    时间: 2008-1-11 11:07
标题: RE: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派遣的影响
反之,政府如果像对《劳动法》的执行监管那样,整个劳动力市场将会乱到一塌糊涂,劳动关系将矛盾重重,和谐社会将无从谈起。不过我对这届政府很有信心,他们一定会逐步理顺的。关键是中梗阻,这将使得政府会花太多的时间和精力。
作者: 晓屋    时间: 2008-1-11 11:09
标题: RE: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派遣的影响
所谓“中梗阻”就包括劳动部门自己开办劳务派遣业务。
作者: 小叶榕    时间: 2008-1-11 15:06
标题: RE: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派遣的影响
劳动部门创办的劳务派遣企业,是他们钻政策空子滋长了许多企业使用越来越多的劳务人员,同时也为劳动部门的员工谋取了工资以外的更多的福利;[EDIT]用户“小叶榕”于2008-1-11 15:13:10编辑过此帖。[/EDIT]
作者: 小叶榕    时间: 2008-1-11 15:06
标题: RE: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派遣的影响
而一些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政府机关或是国有大型企业,由于他们大量使用劳务人员,貌似合理合法地规避了同工不同酬,却损害了大量劳务人员的利益.[EDIT]用户“小叶榕”于2008-1-11 15:13:22编辑过此帖。[/EDIT]
作者: 小叶榕    时间: 2008-1-11 15:06
标题: RE: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派遣的影响
总之是强强联合下的大量无辜弱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真正的保障[EDIT]用户“小叶榕”于2008-1-11 15:15:00编辑过此帖。[/EDIT]
作者: 尤文图斯    时间: 2008-1-16 15:55
标题: RE: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派遣的影响
从发贴来看,劳务派遣还不是很多。 8 n6 G; N1 y7 h% L8 |/ |$ M* C' @& B% g7 D在国外以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不多,仅占就业总量的4-5%,可一到中国就遍地开花了,中国人的聪明才智再一次发挥淋漓尽致。法律明明规定了,劳务派遣的岗位是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可是到了中国,什么岗位都可以派遣,干脆连国家主席岗位也搞成劳务派遣算了。 + Q2 z; p7 O; ^: ?0 \2 o临时性: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 8 B' \( q0 {7 V4 a辅助性:可使用劳务派遣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 @5 x1 F8 K- P* h! K4 f 替代性: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 u7 y5 B1 E' @ 这三点其实就给劳务派遣的总量定下了调,可是,在中国,难难难。
作者: JessieJAY820    时间: 2012-12-27 21:36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6 R; _8 f  ?8 z3 _0 p怎么觉得这条简直形同虚设呢?企业采用劳务派遣这种补充用工方式首要原因就是降低人工成本,同工同酬对员工固然是好事,但是能真的执行与否要打个大大的问号,如果能执行的话,就是能减少点管理成本和福利成本,是否福利也能一样?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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