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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新法41条的疑问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宋提刑官    时间: 2008-1-17 11:40
标题: 关于新法41条的疑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其中说裁减人员在20人以上要听取工会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但没说到20人以下是否准许裁员,关于想听听大家的意见
作者: 大宋提刑官    时间: 2008-1-22 11:46
标题: RE:关于新法41条的疑问
版主是不是应该回复下大家的回题,如果没这个能力就下课让我来做!
作者: ◇﹏尐龍℡    时间: 2008-1-22 14:37
标题: RE:关于新法41条的疑问
这些没有明确规定的都属于模糊条款,可按照企业自己的事情情况进行裁员,可是裁员的条件要符合四十一条的1,2,3,4规定
作者: ☆㊣乐☆    时间: 2008-1-23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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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hinateaveller    时间: 2008-1-24 02:03
标题: RE:关于新法41条的疑问
一般投机作法_化整为零,即可不受此限制!) v9 s! Z4 ]& r/ G6 U- H& |( w 但得留意日后出台之实施细则是否会围堵此插边球之作法! Q. T& g( b( ?- `) H# }7 N } 2 _9 I G8 \2 S& Y注:最好让他们也签下「切结书」,同意放弃日后优先回锅录用之权利!
作者: xu_kimi    时间: 2008-2-26 21:13
标题: 回复: 关于新法41条的疑问
经济性裁员需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要民主通过而已 口那么紧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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