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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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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尐龍℡
时间:
2008-1-23 15:52
标题: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讨论。
劳动合同法[B]第二十六[/B]条关于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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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过一个比较专业的律师写的文章中说到“乙方同意甲方根据需要调换工作”属于上述条例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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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大家是怎么理解这一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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