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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有奖案例请回复,凡回复者免费电邮人力资源管理工具3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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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林铸钢
时间:
2008-1-24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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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有奖案例请回复,凡回复者免费电邮人力资源管理工具3套!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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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件回放(事发东莞某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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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1998年加入某电子厂,当时电子厂为港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局指定的成员(但不是股东),1999年该厂搬迁至某处,李某一直跟随,并被提升为生产部科文、主管职务,但该厂法定代表人仍然为董事局指定的成员(但不是股东),2003年,该工厂正式更名为某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董事局执行董事(实际上董事局已经不存在了),李某仍然担任生产部主管职务。2007年,法定代表人决定亲自回大陆工厂担任总经理职务,但李某仍然为生产部主管。在李某就职期间,虽然行政部门有安排签订劳动合同,但完全是应付劳动检查,劳动合同不但没有鉴证,甚至劳动者也没有合同,条款完全是行政部自行添加。李某月公司收入为2800元。该公司有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但一直未与李某形成正式劳动合同,更没有为李某缴纳住房公积金。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该公司总经理有意向解雇李某,因为李某工龄即将十年,但该总经理并未说明解雇之事,而是不断找李某的麻烦,导致李某经常与总经理发生争吵。2008年1月某天,总经理决定与李某签定劳动合同,但李某对总经理要求的合同条款执有异议,因此至今未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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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问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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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某如果申请辞职,请问是否能得到什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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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补偿的项目有哪些?合计金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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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问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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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李某不辞职,直接到劳动局以未签定劳动合同为理由申请仲裁,请问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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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仲裁可要求什么条款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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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参与回答的朋友们,均可通过电邮获得原创之人力资源管理工具3套(培训与发展、工作流程、各类制度)。
作者:
furongliu
时间:
2008-3-21 21:52
标题:
回复:[原创] 有奖案例请回复,凡回复者免费电邮人力资源管理工具
太专业了,我也不知道该怎么办?试目以待各位大侠的高见.
作者:
freefly2516
时间:
2008-3-21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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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原创] 有奖案例请回复,凡回复者免费电邮人力资源管理工
确实太专业了,不过我可以帮忙问下老师~
作者:
xlan
时间:
2008-3-25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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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原创] 有奖案例请回复,凡回复者免费电邮人力资源管理工
1、李某如果申请辞职,不会有任何补偿,因为是劳动者主动提出的辞职,劳动合同虽然没有经过鉴证,但是劳动部门鉴证劳动合同的步骤本身就是不合法的行为,所以虽然没有鉴证,但既是劳动者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合同,至于其他的理由,在没有有力证据的情况下,就应该视为合法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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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某在职期间,公司没有拖欠其工资,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虽然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但是住房公积金目前尚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规定必须缴纳,所以也不算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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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例的重点在于,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有多长,公司为李某缴纳的社会保险是否有遗漏,如果是按照合同期限终止劳动合同,则李某应该根据工作年限拿到相应的补偿,如果社会保险的缴纳有遗漏,公司应该为其补上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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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观点纯属个人见解,不当之处尚请见谅!
作者:
mini
时间:
2008-3-26 17:21
标题:
回复:[原创] 有奖案例请回复,凡回复者免费电邮人力资源管理工具
1、上述公司没有规范交纳办理社会保险得,可以上述到劳动仲裁部门,可以全部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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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是按照合同期限终止劳动合同,按照新法,得到补偿金是08年1月起计算补偿年限.(新法91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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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法颁布后,未签定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得,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每月2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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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合同之日起而不签定的,也应当从这天起向劳动者支付每月2倍的工资。(8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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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仲裁,企业举证。你只要证明是该企业的职工,书面详实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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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回答属于个人之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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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可以好好看一下新的《劳动合同法》完全倾斜于劳动者的。
作者:
weijy
时间:
2008-4-10 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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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同意4楼的意见。李某辞职不会有任何补偿,申请仲裁可以要求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
作者:
飘零的百合
时间:
2008-5-13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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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同意4楼的说法,但关于住房公积金方面有点不同意见,单位不为员工办理即为违法,关于这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内相关条款说得很清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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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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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雨爱风
时间:
2008-5-15 20:31
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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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楼的见解比较专业了,看来对新法这方面还要加强啊: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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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尤文图斯
时间:
2008-5-16 17:51
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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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提出辞职是没有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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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果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对劳动者造成了损失,是可以到劳动部门去申请仲裁的。关键的问题是李某要到劳动部门去的目的是什么?想通过仲裁获得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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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李某现在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果还想在这个公司干下去,就要跟公司协商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到劳动部门去仲裁。因为通过仲裁或诉讼,最后的结果是双方各奔东西,没有继续合作的基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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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想在李某工作满10年解除劳动关系,如果没有正常的理由,是不好解除的,现在公司采取的手段是不正常的,所以李某要做好记录,做为未来诉讼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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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公司提出的劳动合同条款李某不接受,协商不成,只有解除劳动关系,但李某得到的经济补偿金很少,只有1998年至2001年10期间的工作年限和2008年1月1日至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作年限有经济补偿金的。
作者:
恬适和兰色
时间:
2008-7-29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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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能得到补偿,补偿项目为经济补偿金(按98年至今年限算,标准为目前平均工资一年一个月)和社会保险,98年至今没交的都应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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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举证由企业举证,只要让一些同事或手头上有资料证明自己是企业员工就是了。仲裁可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及补社险
作者:
xzhq8
时间:
2008-8-11 16:17
标题:
回复 10F 恬适和兰色 的帖子
按照劳动法执行
作者:
土登美多
时间:
2008-8-13 14:47
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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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理解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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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问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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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某如果申请辞职,请问是否能得到什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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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申请辞职是得不到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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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补偿的项目有哪些?合计金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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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过可以以公司存在未依法足额和按时缴纳社保为由向公司递交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要求公司补缴以往的所以社保。并按照一年工龄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自己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相应比例的赔偿金。(依据为《劳动法》、《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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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问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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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李某不辞职,直接到劳动局以未签定劳动合同为理由申请仲裁,请问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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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与公司有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比如说在公司的入职表、考勤表、工资卡之类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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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仲裁可要求什么条款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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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社保、赔付按照一年工龄给一个月的补偿外加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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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08年之后未签合同再要一个双倍工资,2800*2。
作者:
紫星HR
时间:
2012-5-31 10:47
各位回答都比较详实、专业,多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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