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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教!! [打印本页]

作者: bingbing00    时间: 2008-1-26 18:23
标题: 请教!!
我从事HR工作只有一个月,现时工作上面对一个问题,就是一名员工即将合同期满,公司已提前通知员工续签合同,但员工无意向与公司续签合约,公司要求员工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知会公司辞职,但员工表未到辞职期限就要合同期满了,请问公司还需扣除员工剩余的通知金吗?还是到合同期满日就与员工终止合约处理?若然员工在30天通知期内请年假至合同期满日,公司还需扣员工的通知金吗?
作者: caohaiwei    时间: 2008-1-28 21:45
标题: 回复:请教!!
合同到期不用再提前30天通知公司了,忘了类似通知金这种概念吧,违法的,还是保留好员工不愿续约的书面证据吧。
作者: 骑猪嗷嗷飞    时间: 2008-1-29 17:11
标题: 回复:请教!!
《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到期终止或是续签的告知义务属于企业方,员工不用提前30天通知企业,所谓的通知金是违法的,不能扣除;如果企业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合同到期直接和员工解除合同,企业需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将员工不愿意续签合同的证据保留好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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