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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劳务派遣 [打印本页]

作者: 尤文图斯    时间: 2008-5-9 23:44
标题: 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法》和实施条例对劳务派遣做了严格规定,个人觉得劳务派遣业务不会象以前那样遍地开花,什么样的岗位都可以以劳务派遣的形式来用工了。很多企业热衷于劳务派遣,无外乎是想通过劳务派遣来降低人工成本,减少社会保险、福利等方面的支出。这显然与国家法律是相抵触的。建议国家严格执法力度,大力查处不合规的劳务派遣,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把建立和谐劳动关系落到实处。
作者: 邻居小明    时间: 2008-5-11 21:24
标题: 回复:劳务派遣
新的草案中已经有相关的规定勒“第三十八条 用工单位一般在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U) N y a0 O2 K( r; @
作者: dongaiqing    时间: 2008-5-20 21:15
标题: 回复:劳务派遣
派遣必定要朝规范的地方走
作者: 北京劳动法律网    时间: 2008-5-20 21:48
标题: 回复:劳务派遣
同意观点,其实劳务派遣就是单位降低人工的一种方式。现在劳务派遣极不规范,劳动者深受其害,尤其是农民工兄弟。再者很多劳务派遣公司于就业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的就业系统就会收保证金,不及时监督检查派遣单位,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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