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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请大家帮忙!!! [打印本页]

作者: 瑞月    时间: 2008-6-19 11:26
标题: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请大家帮忙!!!
  案例:小王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期限为:2005.5.2——2008.5.1,每月工资为5000元。现公司未能提前三十日告之他本人,但公司决定合同到期与其终止合同。并在合同到期之前书面告之了他,问公司的作法有没有违法,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是不是从08.1.1开始计算,即0.5*5000=2500元。 # q3 L' u- \' U1 B3 u2 P4 {3 Y ' E( J* L* h( S/ h到底应该怎样支付小王的经济补偿金,请教一下?
作者: 北京劳动法律网    时间: 2008-6-19 11:39
标题: 回复: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请大家帮忙!!!
没什么问题!
作者: 必须滴    时间: 2008-6-19 13:56
标题: 支付违约金
做法没有违法,只要支付违约金即可。 3 \7 z1 j/ p$ c t1.1个月的代通知金5000; ; e6 y2 C/ v2 p% e1 s2.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15000;& a9 i; x( \* [% N2 g' M. @
作者: jinsen@    时间: 2008-7-1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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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目前并未有法律明文规定,在合同到期时企业一方决定不续签时一定须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就象劳动者在合同到期时若决定不续签也未有法规明文规定应提前多少天告知企业一样,因而企业方只需提前通知到劳动者即行,不存在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的问题,只需按08年后的工作年限计发补偿金。
作者: 脸嘟嘟    时间: 2008-7-1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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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法没有违法,只要支付违约金即可。/ q4 y I- ~2 x O. L5 j+ T 1.1个月的代通知金5000; ! ^1 D0 D4 g0 S9 s8 y( g: V( \2.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15000;; m. e3 y6 x0 t& @# Y 1 `' b" T. O6 Y0 k6 j, Q* [; @$ j 同意二楼的观点。看你们怎么跟员工谈了,有时候可能有n+1或n+2的补偿金。
作者: 丁丹    时间: 2008-7-2 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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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明确写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x$ @/ ?7 n9 o9 n. o因此补偿金额是5000+2500=7500。 9 [8 [4 o Y2 z( e- q9 v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不知楼上从何得来。
作者: 北京劳动法律网    时间: 2008-7-2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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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og市劳动合同规定》有两条比较麻烦,终止合同也需要提前通知,否则要赔偿的。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 G8 v5 Z Q8 T v, ]# V: y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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