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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员工合同续签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琰    时间: 2008-7-16 11:54
标题: 关于员工合同续签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o6 s* |6 U* Y. t 5 V9 y+ H% y. {! H2 e6 n$ u 也就是说,如果员工在合同有效期内的工作表现一直较差(有考核为证),公司在合同期满后如果不与之续签合同,必须给予补偿?
作者: 慧慧仔    时间: 2008-7-16 12:25
标题: 回复:关于员工合同续签的问题
是的,经济补偿金的核算时间是从2008年1月1日算起。
作者: 北京劳动法律网    时间: 2008-7-16 13:26
标题: 回复:关于员工合同续签的问题
应该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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