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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补偿金基数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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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imon_wy
时间:
2008-7-18 14:26
标题:
关于经济补偿金基数的疑问
关于经济补偿金基数,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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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是不是解除之前12个月的收入都要算做基数呢,如果有年终双薪或奖金,是否也应该计算在内,然后再算平均工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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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位指教!
作者:
carolyyj
时间:
2008-7-18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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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关于经济补偿金基数的疑问
基数等于过去12个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除以12
作者:
瑞月
时间:
2008-7-21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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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关于经济补偿金基数的疑问
年终奖金和年终双薪应该是不算的,就算12个月的平均工资,以平均月工资为准。
作者:
playpower2
时间:
2008-7-28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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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关于经济补偿金基数的疑问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这样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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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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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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