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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劳务派遣人员试用期 [打印本页]

作者: 尤文图斯    时间: 2008-8-18 17:40
标题: 劳务派遣人员试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四章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4 \; Q. E6 a. d7 A- _4 Y 求教:这个试用期是不是指被派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的试用期?, D+ g4 ~( o$ {- b$ B5 {, [ u' l
作者: 北京劳动法律网    时间: 2008-8-18 22:17
标题: 回复:劳务派遣人员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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