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人网
标题:
离职----社保(已解决)
[打印本页]
作者:
面对HR
时间:
2008-8-25 16:29
标题:
离职----社保(已解决)
我想问下大家,如果员工被辞退,但公司没有为员工结算完毕,那次月还应为员工缴纳社保吗?为什么?如果有规定的话,怎么查到?
作者:
白头熊
时间:
2008-8-25 16:35
标题:
回复:离职----社保
各地因情况不同具体操作办法也不同,因社保机构办事规则而异。一般情况社保结账前辞退的,员工签解除劳动合同书后,为员工中断或转移社保关系。社保结帐后辞退的,需要补交一个月的社保金,然后才能中断。
作者:
南--北
时间:
2008-8-25 20:55
标题:
回复 2F 白头熊 的帖子
有关离职我有几个问题,希望有经验者能指点迷津。1.我一朋友在某台资企业工作,职位是总经理室助理,她已提前一个月交自己的离职申请(主管并未签署),本以为一个月之后可顺利离职,哪想,企业规定必须要写一张企业所谓的离职书(固定格式的),如果这样重新写的话按签署日期算,就得把离职日期延后一个月,否则要扣除总薪的20%,请问,之前那份离职申请真的一点作用都没有吗?扣除薪水合法吗?
) {" Y1 P7 I C0 h+ o+ S; j& R
2.我于08年7月11号进入一家台资企业工作,但现在都8月25号了,还未签订劳动合同,请问这样合法吗?还有就是,企业只为我入了工伤及医疗保险,未入其它几项,这样合法吗?
' t; E+ z0 N8 J! G5 G. G6 P
另/////;多谢各位回复。不甚感激,因朋友有打电话至地方劳动局,似乎劳动局的工作人员推拖敷衍,没有什么明确回答。朋友十分沮丧,不知如何是好!
作者:
hyk1110
时间:
2008-8-25 21:12
标题:
回复:离职----社保
楼上,你那劳动局真好。。。
作者:
蕭寒
时间:
2008-8-26 11:27
标题:
回复 3F 南--北 的帖子
(一)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說离职申请並不需要主管签署,你朋友只要有能證明那份离职申请提交的日期就OK ,扣除薪水的說法無從談起.
$ S p) `" Q" \5 o7 {
(二)勞動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Z, X, L. x& u3 G+ d. K" [8 Z/ B3 s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0 I2 ^ i* F% k6 m! g# l) T
很顯然,樓主自08年7月11号进厂至8月25号了,还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嚴重違法行為.
2 \& L' ?+ R2 i: v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n. Z# t9 Q C/ q
樓主可以要求企業按未簽合同期間工資的兩倍支付,補簽合同並要求企業繼續履行合同.企业只为樓主入了工伤及医疗保险,未入其它几项,也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0 \: v/ K0 t% e1 |2 I" p. n
樓主完全可以凴"未簽訂勞動合同及未按要求繳納社會保險"這兩點向企業"即辭即離",並要求企業給予經濟補償.. 當然各地勞動局執法態度不一樣,但樓主可以据理力爭,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實在不行,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
作者:
xulin225
时间:
2008-8-26 11:55
标题:
回复:离职----社保
被辞退,怎么还么还不结清工资?
$ a! Q" b9 |0 E+ B
如果没有结清的工资延到下月再结算的话,可能要考虑下,延到下月结清的工资,如果总额大于员工个人扣缴的部分,可以再缴社保,如果少于,就不买了,除非员工愿意自己补足差额部分.
, r3 S* g; H4 Z' i& c( ^
这个也可以和员工商量,因为就相差一个月的社保嘛.
2 ], X% S, b9 L8 x$ [
法律条文好像没有明确这一些内容,没查到呀.:Z
作者:
兔兔鱼
时间:
2008-8-26 13:01
标题:
回复 3F 南--北 的帖子
:D 劳动局的态度一般是民不举官不究
作者:
南--北
时间:
2008-8-26 16:43
标题:
回复:离职----社保
十分感激您的答案,我及我的朋友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应有的权益!
* e7 ?* x* t9 I) S' C* D# c& m
再次表示感谢!
作者:
rainrain1222
时间:
2008-8-27 12:24
标题:
回复 5F 蕭寒 的帖子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怎样啊?是2007年开始用工的,能不能用新的劳动法要求赔偿呢?
欢迎光临 中人网 (http://bbs.chinahrd.net/)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