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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为怀孕职工买防辐射保护衣 [打印本页]

作者: 小蔓儿    时间: 2008-9-12 16:34
标题: 为怀孕职工买防辐射保护衣
妇女孕期、哺乳期、经期权益的保护更加完善,至6月底,全市已有122.21万女职工和企业签订了专项集体合同而受益,这是记者昨从上海工会贯彻《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研讨会获悉的。 据了解,修改后的《办法》增加了“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平等协商,可以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签订专项集体合同”条款,专项集体合同将分散于各部法律法规中的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保护的条款进行了整合,通过签订专项集体合同,提高维护女职工权益水平。例如,根据《办法》中对妇科检查“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增加筛查次数和项目”这一条款,在专项集体合同中规定对女职工每年进行一次妇科检查(其中40岁以上者增加乳腺钼检查)。又如针对女职工在孕期对使用电脑的顾虑,《办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在专项集体合同中规定为怀孕女职工提供环保型电脑,购买防辐射劳动保护衣等。目前全市共签订专项集体合同1.69万份,覆盖企业5.96万家,受益女职工达122.21万人。 调查发现,目前对处于“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调岗降薪问题反映最集中,部分单位对“工资性收入”的界定存在随意性。根据相关规定,奖金、津贴和补贴等都是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在审理有关案件时,严格按照“原工资性收入”界定范围操作,明确“原工资性收入”应包括与考核有关的奖金(提成),以维护女职工的权益。 此外,按照规定,用人单位每两年要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妇科病、乳腺病筛查,但相当多企业或不知道相关法律规定或不愿承担筛查费用等逃避这一责任,尤其是一些处在资本原始积累阶段的私企、低层次服装加工等利润较低的行业、餐饮等职工流动率较高的行业以及女农民工较集中的行业。调查还发现部分企业将妇科筛查作为奖励措施,只给予企业管理层和关键岗位的女职工。建议《办法》对单位应当同意女职工产前假和哺乳假,对不同意的或单位不安排妇科筛查等违反《办法》的行为,要有明确的处罚办法,并将筛查纳入劳动监察的内容。
作者: 阳光婧婧    时间: 2008-9-13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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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等制定出来实施到位才能真正造福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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