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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女员工怀孕,未到生产期,有医院证明,要求请病假,企业能否按照企业职工患病医疗期的规定给于医疗期,超 [打印本页]

作者: 猴猴    时间: 2008-9-12 21:55
标题: 女员工怀孕,未到生产期,有医院证明,要求请病假,企业能否按照企业
我是一家服务型企业的员工,在日常工作环境中,相对劳动量较大。很多女员工一怀孕就让医生开具病假证明,一个月一个月地请病假,直至生产。 8 }# t5 J. S$ {. R+ d1 F1 P注:其实员工怀孕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只是她们不想上班或家里人不想让她们上班。而且她们也知道,在怀孕期间,企业是不能以这种借口让其离开。所以她们就利用这种情况,不上班也拿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80%。在这种情况,企业是否可用企业员工患病医疗期的规定,根据员工参加工作的工龄及企业服务年限确定其医疗期,超过部分能否按事假处理? $ S2 d$ Z# O2 ^# B5 g- t8 V各位专家,有无很好的建议给我啊?# ~) v. R( H; B; @0 k E 谢谢!! x* x, w* P% K( S6 g0 B* Y C8 C/ M, M& U0 A* [- K) t 我的邮箱:[email=68cxr@126.com]68cxr@126.com[/email]
作者: shicaiyuan    时间: 2008-9-13 08:37
标题: 回复 1F 猴猴 的帖子
怀孕期间休假不用发放全部工资(发多少各地区标准不一,有以最低工资标准的,有以80%,也有全额的)可以按病假,但是开始歇产假时就要享用全额工资,并且需要报销生育部分费用.具体相关条例可以上当地的社保网站下载查询对应的法律法规
作者: 猴猴    时间: 2008-9-15 21:36
标题: 回复: 女员工怀孕,未到生产期,有医院证明,要求请病假,企业能否
回复 1F 猴猴 的帖子$ j( {% o& Q4 l1 [( } 怀孕期间休假不用发放全部工资(发多少各地区标准不一,有以最低工资标准的,有以80%,也有全额的)可以按病假,但是开始歇产假时就要享用全额工资,并且需要报销生育部分费用.具体相关条例可以上当地的社保网站下载查询对应的法律法规 ! b5 k' i9 X f/ |2 b( U/ p! l 您所讲的我们都是做的。只是有员工一开始怀孕就请病假,您知道女员工怀孕就是九个月的时间,她在这九个月的时间里一直都在请病假。我问得是:能不能不给她这么多的病假,如果要按请病假,可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医疗期的规定来进行? . G. s! @4 q; g- z0 G 3 E7 R% o4 M% H我为什么会困惑这件事,主要原因是国家的相关规定定的不准确,没有对女员工怀孕期间(这个时间是指生产前)请病假能否按医疗期规定进行?6 C8 l0 D2 r' I8 J % u4 a" w! w8 g" V Z3 s: P# c大家想一下,一个部门里有一大半女员工,有几个怀孕,整个部门的工作就无法开展(,她们要占人头,却无法提供相同的工作量)。而且一发现怀孕就开始请假,一请就请九个月。你们大家说说,这该如何是好呢?
作者: 冰雨1981    时间: 2008-9-17 11:00
标题: 回复:女员工怀孕,未到生产期,有医院证明,要求请病假,企业能否按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B9 d7 O9 Y7 }7 I 结合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g" ~7 ]0 Q+ a: a+ M7 o: z, O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 w8 l# O; v& D0 N& w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E$ ^- q* K2 m( N- F# s + ~, _0 \1 @4 @3 B2 o & i* Y! l5 x) z0 ~结合你的情况,个人意见:: w4 p }% n- F+ N; H: X2 U 1、根据第七条规定,说明怀孕期间除规定不得安排的劳动,应该可以进行正常工作; 8 a1 t2 Q) Q, n& @) V+ `. J2、产前休假15天,在接近分娩期前安排;* r% C. v0 x3 h% E7 @5 _5 z 3、怀孕期间体检算作劳动时间,不可能一整月都体检吧?+ d3 R6 L5 m% k/ m" q 4、另外,怀孕是生病吗?如果不是的话,怎么有能算是病假呢?如果是的话,参照医疗期处理,否的话,可按事假处理。
作者: zhangmeimei    时间: 2008-10-11 16:02
标题: 回复:女员工怀孕,未到生产期,有医院证明,要求请病假,企业能否按
按照劳动法办理好了。谢谢楼上仙剑意见。
作者: hjrl2011    时间: 2011-8-5 13:25
你可以咨询下劳动监察大队的人啊
作者: 闲尘    时间: 2011-12-20 16:31
天津的《津劳局[1998]439号》第二十二条中明确定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怀孕,发生流产先兆、早产先兆,经医生诊断证明需保胎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安排休息,但不计入医疗期。在休息期间,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作者: 快乐的永远向前    时间: 2011-12-20 16:41
学习了,正好我有用
作者: msbchinese    时间: 2011-12-20 16:53
我们公司按照事假处理,不知有没有问题。。。
作者: beeyao    时间: 2011-12-20 16:56
进来学习
作者: tigerben    时间: 2011-12-20 22:38
1.只要医生开具病休证明,就得给病假,这是一重要依据。如果你对医生的诊断有异议,可向卫生部门投诉,医生有这个职责的,作假是要承担责任的。/ T, s* U; T. R0 o# H: B
2.超过了医疗规定的期限,自然就按事假处理了,公司福利好能给自然是好事。
作者: ycdbkun    时间: 2011-12-21 08:17
既然是请病假,那肯定需要治疗,必定有就诊过程和费用产生,可以要求员工提供病历卡和医院收据为证,怀孕不是病,但如果是需要保胎治疗什么的,当然可以。我们单位就是这么操作的,否则,只能算是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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